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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手段,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矛盾集中多发,舆论期望与司法结果将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舆论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司法。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如何看待和协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不可避免的问题。
关键词 舆论 司法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0-02
一、舆论的概念与特征
什么是舆论?辞海对舆论一词的注释为:舆论就是众人的议论……现多指群众的言论。总体来说,舆论至少包括以下四层意思:第一,舆论体现的是公众对事件的看法,舆论对事件的评价标准是从道义、意识和观念上来进行的;第二,舆论是大多数人意见的表达,是大多数人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是民意的交会融合;第三,舆论并不稳定,具有易变和多变的特性,并可以在国家、地区间流动;第四,舆论能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
民众舆论具有主体非直接关联性、内容上的道德伦理性和非法律性、过程的易变性以及性质的两面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民众舆论与司法会存在冲突。而且随着我国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借助网络平台,民众舆论能够更容易汇聚,民众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表现地更为明显。
二、民众舆论关注司法的背景因素
(一)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分化,社会矛盾和利益多元化
司法是为了平衡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的变革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多元的利益格局,导致社会矛盾也呈多元化特征,这种利益格局的形成在社会尚未形成完善的利益平衡机制前,矛盾不可避免地向司法汇聚,司法便成了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不少利益纷争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如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司法纠纷、带着富二代以及官二代标签的当事人侵害普通民众权利等案件等,都会引起广泛的舆论关注。这种新时期社会转型背景下利益多元化正是形成舆论关注司法的社会历史条件。
(二)现代网络传媒的发达,为舆论提供便利渠道和广阔空间
现代社会已进入网络时代,网络为民众发表看法提供了便利的平台,网络信息传播快速使舆论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迅速汇集,成为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如在南京天价烟局长事件的主角周久耕正是因为民众舆论的力量,最终导致其被双规查处。而当网络舆论关注的对象是司法案件时,强大的舆论压力同样会对司法产生相应的影响。网络舆论影响司法,这也是以往任何历史时期所不具有的特点。
三、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舆论会影响到司法,但影响不代表不利,面对新的历史时期的司法特点,司法更应该积极面对,正确看待舆论,使舆论朝促进司法公正的方向发展。
(一)舆论意见可以为司法提供参考,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虽然可以按照不同的认识划分为若干种,但目前公认的是要达到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双标准”。所谓法律标准是指司法活动和裁判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社会标准则是指舆论、广大民众对司法活动和裁判是赞成还是反对的态度,是否符合主流的价值观。司法公正不仅正要符合法律标准,还要符合社会标准,这也是司法追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司法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对冲突的社会价值的取舍和平衡。法律本身就是衡量社会价值大小的标准,但是法律并非万能,其也有滞后性和规定原则性的缺点,具体到每一个司法案件,若要实现每个案件的司法公正,则必须结合社会标准,综合考虑社会大众的舆论意见。法律标准是理性判断,而社会舆论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感性判断,舆论感性判断的价值观是来自于传统的伦理道德,因此,舆论具有传统的伦理道德性。法官由于对法律的专业性,更多地体现为理性思维和判断,舆论的感性判断能够很好地弥补法官理性判断的不足。同时,我国法律的移植性特点较为明显,法律价值观与传统价值观仍存在冲突和磨合,司法听取舆论合理的意见,使司法更加符合社会实际的需求,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二)舆论与司法的冲突
正如上文所说,舆论更多地体现为感性判断,这与司法的理性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同时法律倡导的价值观可能与民众的传统伦理道德观有一定的出入,这些都在客观上促成了舆论与司法的冲突,这也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如“李昌奎案”和“许霆案”等。都说明司法可能并不能完全符合舆论的期望。冲突可能导致舆论攻击司法,从而冲击司法权威。
虽然民众舆论与司法的目的具有一致性,都希望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但是二者的出发点并不相同,民众舆论的出发点多数是基于原始的正义观和传统的价值观,这种判断多数带着非理性的偏激以及过多的私人感情,导致舆论对司法的期许可能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当司法没能达到舆论的期望时,舆论便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从而与司法对立。另外,基于信息的不对等以及其他社会因素,舆论可能偏离客观的轨道,成为损害司法公正的力量,导致舆论与司法的激烈对立和冲突。
四、如何看待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在信息化的今天,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社会力量,有人认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舆论绑架司法。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客观看待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一)不能把舆论“监督”简单视为对司法的“干涉”
司法具有独立性,宪法规定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舆论对司法的关注能否理解为“干涉”,这是我们应当探讨的问题。虽然有些案件如许霆案、邓玉娇案和天价过路费案等在舆论的关注下出现重大的转折,但舆论并不能绑架司法。
首先,舆论没有干涉司法的能量。舆论关注司法,本质上是一种监督,并没有相应的强制力。舆论之所以有能量,是因为其代表着社会大众的共同价值观,其背后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价值观和其所延伸出来的社会正义。一个不代表社会正义的舆论,即使再汹涌,也不能形成有效的“能量”。其次,我们可以发现,只有舆论的关注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错误裁判而实现司法公正的案件,而很难看到因为舆论关注而导致司法严重背离法律的案例。在舆论的监督下司法机关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足,适用法律更加严谨、更多地考虑社会实际,这种改变的动力根本上是来自于司法本身,而非来自外来的舆论,只是通过舆论监督使问题得到暴露。舆论监督的结果促使司法进行自我修正,这并不能称之为“干涉”。 (二)合理的舆论意见有利于促进司法结果更加公正
舆论不可能只有一种声音,舆论会有极端的声音,但是同样也有理性的声音,司法听取民众舆论意见,应该兼顾舆论的正反两方面,从中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吸收进司法判决,使司法更加符合社会实际,提高司法的社会效果。如在许霆案中,绝大多数民众舆论认为该行为与其被科以的无期徒刑刑罚不相适应,司法最终听取了舆论合理的意见,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使对许霆的量刑真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并被社会所接受,从而在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都实现了公正。相反,南京“彭宇案”至今为社会大众所诟病,不少人将当下社会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现状归责于该案的判决。试想,若是该案在司法过程中能够多听取民众舆论的意见,关注并重视舆论的作用,那么结果还会是这样吗?法律是社会价值观的最后堡垒,当司法突破这层堡垒时,那么破坏的就不仅是司法公正,更是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而民众舆论,就是防止司法突破这层堡垒的中坚力量。
五、实现舆论与司法的和谐统一的路径
舆论与司法有内在统一性,但还是会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甚至可能危及司法公信力。如何解决司法与民众舆论的冲突,是网络时代下司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司法要善于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不是死板的规定,更不是孤立的,其有着完整的体系。司法者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精神,熟悉各项法律规定,以免司法判决成为机械化流水作业的产物。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都是某项法律制度的反映,因此,司法者应当全面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准确把握该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这样才能使司法更加符合社会公正需求。同时也应当看到,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和原则性,这也导致在某些个案中套用一般的法律规定可能偏离社会公正的要求,对此,作为司法者,首先要充分理解法律精神实质,使司法能够符合立法精神,并利用现有的科学的规则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使法律能够针对不同的客观实际灵活适用,同时结合舆论所反映的民众诉求,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使司法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又能符合社会对正义的期望。
(二)立法时重视民众意见的搜集
立法是司法的前提,产生舆论与司法对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立法并没能完全体现社会传统的价值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并引入不少外国法律制度。制度在引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其制度的合理性和先进性,更要考虑该制度所在的社会背景与其所代表的社会价值观是否符合我国的社会实际。同时在制定新的法律时,也应当让人民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发挥人民监督作用,让人民真正参与到立法的讨论过程中,让法律的制定能够真正考虑到社会大众的实际感受,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司法与舆论的冲突。
注释:
[1]童冀宵.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出版信息不详.
关键词 舆论 司法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0-02
一、舆论的概念与特征
什么是舆论?辞海对舆论一词的注释为:舆论就是众人的议论……现多指群众的言论。总体来说,舆论至少包括以下四层意思:第一,舆论体现的是公众对事件的看法,舆论对事件的评价标准是从道义、意识和观念上来进行的;第二,舆论是大多数人意见的表达,是大多数人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是民意的交会融合;第三,舆论并不稳定,具有易变和多变的特性,并可以在国家、地区间流动;第四,舆论能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
民众舆论具有主体非直接关联性、内容上的道德伦理性和非法律性、过程的易变性以及性质的两面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民众舆论与司法会存在冲突。而且随着我国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借助网络平台,民众舆论能够更容易汇聚,民众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表现地更为明显。
二、民众舆论关注司法的背景因素
(一)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分化,社会矛盾和利益多元化
司法是为了平衡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的变革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多元的利益格局,导致社会矛盾也呈多元化特征,这种利益格局的形成在社会尚未形成完善的利益平衡机制前,矛盾不可避免地向司法汇聚,司法便成了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不少利益纷争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如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司法纠纷、带着富二代以及官二代标签的当事人侵害普通民众权利等案件等,都会引起广泛的舆论关注。这种新时期社会转型背景下利益多元化正是形成舆论关注司法的社会历史条件。
(二)现代网络传媒的发达,为舆论提供便利渠道和广阔空间
现代社会已进入网络时代,网络为民众发表看法提供了便利的平台,网络信息传播快速使舆论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迅速汇集,成为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如在南京天价烟局长事件的主角周久耕正是因为民众舆论的力量,最终导致其被双规查处。而当网络舆论关注的对象是司法案件时,强大的舆论压力同样会对司法产生相应的影响。网络舆论影响司法,这也是以往任何历史时期所不具有的特点。
三、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舆论会影响到司法,但影响不代表不利,面对新的历史时期的司法特点,司法更应该积极面对,正确看待舆论,使舆论朝促进司法公正的方向发展。
(一)舆论意见可以为司法提供参考,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虽然可以按照不同的认识划分为若干种,但目前公认的是要达到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双标准”。所谓法律标准是指司法活动和裁判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社会标准则是指舆论、广大民众对司法活动和裁判是赞成还是反对的态度,是否符合主流的价值观。司法公正不仅正要符合法律标准,还要符合社会标准,这也是司法追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司法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对冲突的社会价值的取舍和平衡。法律本身就是衡量社会价值大小的标准,但是法律并非万能,其也有滞后性和规定原则性的缺点,具体到每一个司法案件,若要实现每个案件的司法公正,则必须结合社会标准,综合考虑社会大众的舆论意见。法律标准是理性判断,而社会舆论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感性判断,舆论感性判断的价值观是来自于传统的伦理道德,因此,舆论具有传统的伦理道德性。法官由于对法律的专业性,更多地体现为理性思维和判断,舆论的感性判断能够很好地弥补法官理性判断的不足。同时,我国法律的移植性特点较为明显,法律价值观与传统价值观仍存在冲突和磨合,司法听取舆论合理的意见,使司法更加符合社会实际的需求,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二)舆论与司法的冲突
正如上文所说,舆论更多地体现为感性判断,这与司法的理性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同时法律倡导的价值观可能与民众的传统伦理道德观有一定的出入,这些都在客观上促成了舆论与司法的冲突,这也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如“李昌奎案”和“许霆案”等。都说明司法可能并不能完全符合舆论的期望。冲突可能导致舆论攻击司法,从而冲击司法权威。
虽然民众舆论与司法的目的具有一致性,都希望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但是二者的出发点并不相同,民众舆论的出发点多数是基于原始的正义观和传统的价值观,这种判断多数带着非理性的偏激以及过多的私人感情,导致舆论对司法的期许可能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当司法没能达到舆论的期望时,舆论便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从而与司法对立。另外,基于信息的不对等以及其他社会因素,舆论可能偏离客观的轨道,成为损害司法公正的力量,导致舆论与司法的激烈对立和冲突。
四、如何看待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在信息化的今天,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社会力量,有人认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舆论绑架司法。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客观看待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一)不能把舆论“监督”简单视为对司法的“干涉”
司法具有独立性,宪法规定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舆论对司法的关注能否理解为“干涉”,这是我们应当探讨的问题。虽然有些案件如许霆案、邓玉娇案和天价过路费案等在舆论的关注下出现重大的转折,但舆论并不能绑架司法。
首先,舆论没有干涉司法的能量。舆论关注司法,本质上是一种监督,并没有相应的强制力。舆论之所以有能量,是因为其代表着社会大众的共同价值观,其背后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价值观和其所延伸出来的社会正义。一个不代表社会正义的舆论,即使再汹涌,也不能形成有效的“能量”。其次,我们可以发现,只有舆论的关注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错误裁判而实现司法公正的案件,而很难看到因为舆论关注而导致司法严重背离法律的案例。在舆论的监督下司法机关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足,适用法律更加严谨、更多地考虑社会实际,这种改变的动力根本上是来自于司法本身,而非来自外来的舆论,只是通过舆论监督使问题得到暴露。舆论监督的结果促使司法进行自我修正,这并不能称之为“干涉”。 (二)合理的舆论意见有利于促进司法结果更加公正
舆论不可能只有一种声音,舆论会有极端的声音,但是同样也有理性的声音,司法听取民众舆论意见,应该兼顾舆论的正反两方面,从中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吸收进司法判决,使司法更加符合社会实际,提高司法的社会效果。如在许霆案中,绝大多数民众舆论认为该行为与其被科以的无期徒刑刑罚不相适应,司法最终听取了舆论合理的意见,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使对许霆的量刑真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并被社会所接受,从而在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都实现了公正。相反,南京“彭宇案”至今为社会大众所诟病,不少人将当下社会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现状归责于该案的判决。试想,若是该案在司法过程中能够多听取民众舆论的意见,关注并重视舆论的作用,那么结果还会是这样吗?法律是社会价值观的最后堡垒,当司法突破这层堡垒时,那么破坏的就不仅是司法公正,更是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而民众舆论,就是防止司法突破这层堡垒的中坚力量。
五、实现舆论与司法的和谐统一的路径
舆论与司法有内在统一性,但还是会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甚至可能危及司法公信力。如何解决司法与民众舆论的冲突,是网络时代下司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司法要善于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不是死板的规定,更不是孤立的,其有着完整的体系。司法者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精神,熟悉各项法律规定,以免司法判决成为机械化流水作业的产物。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都是某项法律制度的反映,因此,司法者应当全面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准确把握该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这样才能使司法更加符合社会公正需求。同时也应当看到,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和原则性,这也导致在某些个案中套用一般的法律规定可能偏离社会公正的要求,对此,作为司法者,首先要充分理解法律精神实质,使司法能够符合立法精神,并利用现有的科学的规则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使法律能够针对不同的客观实际灵活适用,同时结合舆论所反映的民众诉求,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使司法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又能符合社会对正义的期望。
(二)立法时重视民众意见的搜集
立法是司法的前提,产生舆论与司法对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立法并没能完全体现社会传统的价值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并引入不少外国法律制度。制度在引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其制度的合理性和先进性,更要考虑该制度所在的社会背景与其所代表的社会价值观是否符合我国的社会实际。同时在制定新的法律时,也应当让人民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发挥人民监督作用,让人民真正参与到立法的讨论过程中,让法律的制定能够真正考虑到社会大众的实际感受,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司法与舆论的冲突。
注释:
[1]童冀宵.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出版信息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