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应全面确认与保障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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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是一部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而民法总则作为统辖整个民法典、确认民法基本规则体系的法律,应当以设立确认与保障私权的基本规则为己任
  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7月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民法总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备受关注。
  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就是一部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而民法总则作为统辖整个民法典、确认民法基本规则体系的法律,应当以设立确认与保障私权的基本规则为己任。


民法典是和民众生活关联最为密切的部法律民法总则应当发挥其权利宣示与权利意识启蒙的作用。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民法总则草案继承了《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做法,系统全面地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这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民法总则全面确认与保障私权的功能。
  从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来看,其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是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二是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包括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所产生的债权;三是知识产权,包括民事主体对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智力成果交易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四是继承权和其他权利(如股权等);五是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草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群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设置了特别规定。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民法总则草案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规定,为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做法最初起源于自然法学派,而潘德克顿学派的代表人物,如沃尔夫等人,也进一步发展了这种理念。一些大陆法系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实际上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积极借鉴国外民法典的编纂经验,即将民事权利作为民法典体系构建的中心。民法典总则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规定是民法典分则体系构建的基础,民法典总则应当重点就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而分则体系则应当以权利以及具体的责任制度为中心而展开。
  民法总则草案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系统全面性。草案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确立了私法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弘扬私法自治,强化私权保障理念。《民法通则》以专章的形式系统规定民事权利,被国内外誉为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保障私权的基本法”。这些都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民法总则草案正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完整地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这能够很好地起到权利宣示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激励民事主体为权利而斗争。尤其是私权的设定也确定了公权行使的边界,因而也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公权。在权利类型的具体列举上,草案不仅继承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而且也作了进一步发展,如草案关于债权类型的规定就较《民法通则》更为完善。
  第二,体现了21世纪的时代特征。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与时俱进,彰显鲜明的时代特色。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也是信息社会。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民法典应当顺应这一时代特征,积极回应互联网、高科技、信息化的发展需要。草案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作为民事权利客体加以规定,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需要,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三,民事权利体系构建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民事权利体系本身是不断变动、发展的,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因此,草案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体系并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式的,这就为未来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这种开放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该条款具有抽象概括性,可以作为人格权保护的兜底条款使用,为未来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草案第100条关于具体人格权类型的规定也采用了“等权利”的表述,这实际上也为未来新型人格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提供了依据;二是关于财产权的设定。草案第102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投资及其他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这就采用了具体列举和兜底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关于“其他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提法,也为未来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三是关于债权的规定。草案对债权的类型列举得较为全面,而且也使用了兜底条款的方式。草案第105条第2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条对债权的类型也采用了兜底规定,这既有效衔接了民法典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而且也为新型债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四是草案关于整个民事权利体系的规定也具有开放性。草案第110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该条为整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当然,民法总则草案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权利类型的列举不充分。草案虽然列举了多项民事权利,但并未明确列举个人信息权等权利。我们处于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一些新兴的民事权利在不断出现,如个人信息权已经成为两大法系共同认可的权利类型。现在社会,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的收集、处理变得非常容易,这也导致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加工、传播、利用等现象较为严重。这也说明,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十分必要,法律上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关于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的规定不充分。现代社会,为了保障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各国立法一般都对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作出了规定,因而产生了禁止权利滥用、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德国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了权利失效规则。为了使民事权利的行使兼顾对他人权利的保护,防止出现绝对的个人主义趋向,尤其是在资源、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要求权利的行使要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也十分必要。民法总则草案有必要为民事权利正当行使设置必要的规则。
  第三,未有效衔接民法典分则关于权利确认和保护的规则。民法典总则应当协调好与民法典分则中权利保护规则的关系。例如,民法典总则可以规定保障人格尊严的条款,但其细化规则应当在人格权法中予以规定。
  民法典总则只是民事权利保障的基本规则,具有抽象概括性,其不可能全部涵盖民法典分则有关权利行使与保护的规则。这尤其表现在债权的规定上,从草案关于债权的规定来看,其试图包揽债权的基本规则。但实际上,此种制度安排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债的总则内容十分复杂,简单地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规则,无法对债法的具体规则作出细化规定。所以,未来民法典分则还是有必要规定独立的债法总则,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和民众生活关联最为密切的一部法律,民法总则应当成为全面确认与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应当发挥其权利宣示与权利意识启蒙的作用。我们应当把握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创造的历史契机,圆满完成“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任务。期待中国民法典是一部系统、全面保障私权的法,从而为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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