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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环法》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海洋生态保护的视角观之,其实施都不能达到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目的。海洋生态保护的正确路径是预防,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与此相悖,行政责任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也不能完全担负起预防生态损害的重任,生态刑事责任的规定必不可少。而中国所谓的海洋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不足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