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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检务督察制度的执行力,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业务开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必然要求。提高检务督察制度的执行力,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扩大执法效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正确行使检察权、促进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树立良好形象的有力举措。
一、实施检务督察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督察对象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履行的行为。它是强化检察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检务督察的主体是各级检务督察部门,即各级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工作人员。为确保检务督察工作落到实处,基层检察院要高度重视检务督察工作,把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放到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位置来抓,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到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是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强化工作落实、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推手。检务督察人员要站在事业发展、组织信任、群众公认的高度清醒认识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提高了认识,检务督察人员才可能大胆开展工作,真正做到敢于督察、善于督察,从而把检务督察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只有提高了认识,检察干警才会主动配合检务督察人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检务督察部门开展监督。
二、提高检务督察制度的执行力要以完备的制度为基础
检务督察制度是一种全视角、全方位的执法、执纪监督检查制度,督察的内容涵盖执法、执纪、干警的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和全过程,要使检务督察制度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就必须紧密结合基层院的检察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健全目标管理机制。为了克服人少事多、兼职人员无暇顾及的矛盾,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现象,必须建立健全相对应的目标管理机制,促使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如检委会专职委员侧重对执法办案方面的督察,纪检监察人员侧重对纪律作风方面的督察,党总支书记、各党支部书记侧重对上级重要工作部署是否贯彻落实方面的督察,政工部门侧重对干警工作表现、完成任务、以及是否参加重大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督察等等。要把督察的内容细化、量化,形成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督察职责和任务。二是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要加强组织建设,配置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经验丰富的专职纪检监察员和各部门的兼职纪检监察员,成立专门的检务督察组,为了避免各个部门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提高工作效率,应当明确规定,检务督察组直接由检察长、院党组领导,向检察长、院党组报告工作,负责牵头并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检务督察工作,形成由检察长领导、检务督察长牵头、全体检务督察人员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的检务督察工作格局。三是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把督察工作的情况和绩效列入年底检查考核的项目中,明确奖惩标准,把检务督察工作与评先、晋级挂起钩来,任务完成好的一定得奖,任务完成不好、消极应付的坚决罚,而且做到严格兑现落实。四是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检务督察人员也要接受监督,工作好坏、纪律作风表现、任务完成情况等要有人评价,通过健全领导听取汇报、半年或者季度向全院干警报告工作、党员评议等机制,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检务督察工作健康发展。
三、提高检务督察制度的执行力要实现制度间的相互监督
实行检务督察,是高检院依据检察工作实际所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确保检令畅通,促进公正执法,更好地规范和监督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正确行使检察权,发挥检务督察在强化制度执行力方面的功能作用,这当中就要建立和完善涉及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行政管理等多方面内容的规章制度,用制度作保障,用制度来规范检务监督。如《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廉洁自律承诺制度》、《涉检上访责任倒查制度》、《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诫勉制度》、《干警思想队伍建设情况分析制度》、《学习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谈心谈话制度》、《请假、出差报告制度》等。尤其是要强化问责再度的完善和落实,在干警心中引起震撼,增强干警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对各自的本职工作丝毫不敢懈怠马虎,提高工作实效,进一步加强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而推进各项工作的有力开展。
四、提高检务督察制度的执行力要重视解决制度以外的因素
制度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决定性因素还在于“人”的作用。因此,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就必须高度重视检察督察人员的配备、教育培训及考核等工作。笔者认为,首先要配齊配强检务督察人员。把素质过硬、阅历丰富、为人正派的检察干警充实到检务督察队伍中来。其次是不断提高检务督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把对检务督察人员的培训纳入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中,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第三要充分调动和保护检务督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鉴于检务督察工作是一项易得罪人的工作,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检务督察人员的积极性,如年底评先或公务员考核时,基层检察院就应当更多地考虑督察的实际效果,而不把票数多少作为评先评优的唯一依据。但是,仅有这些保护措施还不够,还要加大保护力度,比如在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提拔干部时,往往会因为被投反对票而影响考核结果,所以还需要充分考虑检务督察的工作性质,否则,对那些有正义感、有责任心的检务人员就不公平,其督察的积极性必然会受到伤害。
五、提高检务督察制度的执行力要重视督察方式的综合运用
为强化制度落实,基层院检务督察组应当重视督察方式的综合运用,坚持定期督察与突击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书面督察与现场督察相结合,日常督察与集中督察相结合方式。为提高检务督察制度的执行力,要将督察结果作为对检察干警和各部门工作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真正将督察工作与绩效考评工作相挂钩,与检察干警和各部门的评先创优相挂钩,努力取得最佳的督察效果,监督中绝不搞姑息迁就、下不为例。每次督察以后,均要及时公布“检务督察通报”,起到了惩前毖后、警示干警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要经常采用现场督察、重点督察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干警职业纪律及行为规范的督察,把督察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讲求督察方法和效果,切实做到依法督察、科学督察。一是开展经常性督察。主要督察上下班纪律执行情况、会议纪律执行情况、检风警纪情况、车辆管理情况。二是开展跟踪督察。主要督察领导批示的大要案,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招录干部和干部的提拔任用,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三是开展重点督察。把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督察始终列为检务督察的重点,主要督察对当事人不服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和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改变犯罪事实的案件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违反刑诉法和有关办案规定的案件,违反扣押款物有关规定的案件。四是开展专项督察。主要督察自侦部门初查、立案侦查、撤销案件,刑检部门的不批捕、不起诉、各类刑事案件,民行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控申部门办理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将检察业务质量及部署执行情况纳入督察范围,对院党组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着力提高督察的实际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开化 324300)
一、实施检务督察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督察对象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履行的行为。它是强化检察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检务督察的主体是各级检务督察部门,即各级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工作人员。为确保检务督察工作落到实处,基层检察院要高度重视检务督察工作,把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放到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位置来抓,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到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是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强化工作落实、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推手。检务督察人员要站在事业发展、组织信任、群众公认的高度清醒认识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提高了认识,检务督察人员才可能大胆开展工作,真正做到敢于督察、善于督察,从而把检务督察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只有提高了认识,检察干警才会主动配合检务督察人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检务督察部门开展监督。
二、提高检务督察制度的执行力要以完备的制度为基础
检务督察制度是一种全视角、全方位的执法、执纪监督检查制度,督察的内容涵盖执法、执纪、干警的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和全过程,要使检务督察制度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就必须紧密结合基层院的检察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健全目标管理机制。为了克服人少事多、兼职人员无暇顾及的矛盾,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现象,必须建立健全相对应的目标管理机制,促使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如检委会专职委员侧重对执法办案方面的督察,纪检监察人员侧重对纪律作风方面的督察,党总支书记、各党支部书记侧重对上级重要工作部署是否贯彻落实方面的督察,政工部门侧重对干警工作表现、完成任务、以及是否参加重大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督察等等。要把督察的内容细化、量化,形成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督察职责和任务。二是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要加强组织建设,配置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经验丰富的专职纪检监察员和各部门的兼职纪检监察员,成立专门的检务督察组,为了避免各个部门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提高工作效率,应当明确规定,检务督察组直接由检察长、院党组领导,向检察长、院党组报告工作,负责牵头并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检务督察工作,形成由检察长领导、检务督察长牵头、全体检务督察人员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的检务督察工作格局。三是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把督察工作的情况和绩效列入年底检查考核的项目中,明确奖惩标准,把检务督察工作与评先、晋级挂起钩来,任务完成好的一定得奖,任务完成不好、消极应付的坚决罚,而且做到严格兑现落实。四是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检务督察人员也要接受监督,工作好坏、纪律作风表现、任务完成情况等要有人评价,通过健全领导听取汇报、半年或者季度向全院干警报告工作、党员评议等机制,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检务督察工作健康发展。
三、提高检务督察制度的执行力要实现制度间的相互监督
实行检务督察,是高检院依据检察工作实际所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确保检令畅通,促进公正执法,更好地规范和监督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正确行使检察权,发挥检务督察在强化制度执行力方面的功能作用,这当中就要建立和完善涉及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行政管理等多方面内容的规章制度,用制度作保障,用制度来规范检务监督。如《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廉洁自律承诺制度》、《涉检上访责任倒查制度》、《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诫勉制度》、《干警思想队伍建设情况分析制度》、《学习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谈心谈话制度》、《请假、出差报告制度》等。尤其是要强化问责再度的完善和落实,在干警心中引起震撼,增强干警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对各自的本职工作丝毫不敢懈怠马虎,提高工作实效,进一步加强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而推进各项工作的有力开展。
四、提高检务督察制度的执行力要重视解决制度以外的因素
制度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决定性因素还在于“人”的作用。因此,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就必须高度重视检察督察人员的配备、教育培训及考核等工作。笔者认为,首先要配齊配强检务督察人员。把素质过硬、阅历丰富、为人正派的检察干警充实到检务督察队伍中来。其次是不断提高检务督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把对检务督察人员的培训纳入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中,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第三要充分调动和保护检务督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鉴于检务督察工作是一项易得罪人的工作,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检务督察人员的积极性,如年底评先或公务员考核时,基层检察院就应当更多地考虑督察的实际效果,而不把票数多少作为评先评优的唯一依据。但是,仅有这些保护措施还不够,还要加大保护力度,比如在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提拔干部时,往往会因为被投反对票而影响考核结果,所以还需要充分考虑检务督察的工作性质,否则,对那些有正义感、有责任心的检务人员就不公平,其督察的积极性必然会受到伤害。
五、提高检务督察制度的执行力要重视督察方式的综合运用
为强化制度落实,基层院检务督察组应当重视督察方式的综合运用,坚持定期督察与突击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书面督察与现场督察相结合,日常督察与集中督察相结合方式。为提高检务督察制度的执行力,要将督察结果作为对检察干警和各部门工作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真正将督察工作与绩效考评工作相挂钩,与检察干警和各部门的评先创优相挂钩,努力取得最佳的督察效果,监督中绝不搞姑息迁就、下不为例。每次督察以后,均要及时公布“检务督察通报”,起到了惩前毖后、警示干警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要经常采用现场督察、重点督察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干警职业纪律及行为规范的督察,把督察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讲求督察方法和效果,切实做到依法督察、科学督察。一是开展经常性督察。主要督察上下班纪律执行情况、会议纪律执行情况、检风警纪情况、车辆管理情况。二是开展跟踪督察。主要督察领导批示的大要案,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招录干部和干部的提拔任用,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三是开展重点督察。把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督察始终列为检务督察的重点,主要督察对当事人不服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和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改变犯罪事实的案件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违反刑诉法和有关办案规定的案件,违反扣押款物有关规定的案件。四是开展专项督察。主要督察自侦部门初查、立案侦查、撤销案件,刑检部门的不批捕、不起诉、各类刑事案件,民行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控申部门办理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将检察业务质量及部署执行情况纳入督察范围,对院党组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着力提高督察的实际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开化 32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