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检察机关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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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前科制度在预防和打击再次犯罪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社会防卫的价值,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法治进步,前科制度的永久保留性缺陷亟待弥补和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部门,应在检察工作中构建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合理构建相应职权与责任,为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附条件消灭;实施;完善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已是国际潮流和趋势,但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困境,由于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尤其是有过犯罪前科经历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仍然是薄弱环节,所以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更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完善。
  一、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建立完整而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我国社会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但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该制度涉及到社会观念、法治理论和司法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构建该制度存在诸多现实方面的问题。
  (一)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社会公众心理的挑战
  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歧视和恐惧是该制度确立所面临的最大挑战。这主要是来源于两个落后的文化观念:一是报应文化观念因素。二是社会防卫文化观念。社会公众对有前科的未成年人采取的歧视和排斥的态度,使得前科未成年人背负着巨大的心理包袱,面临各方面的困难,会产生有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加重了前科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难度,不利于刑罚教育目的的实现。
  (二)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部分法律存在冲突
  首先,我国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实行单独立法,《刑法》中关于累犯、再犯和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存在部分法律上的冲突。其次,确立该制度与一些职业准入的严格规定存在冲突。《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律师法》等均规定受过刑事出处罚的人不能获取本行业的从业资格,那么,前科消灭后是否能够从事该职业,如果可以,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如果不可以,那么前科消灭制度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三)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缺乏相应的制度和追责机制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仅仅在立法中规定该制度是完全不够的,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和追责机制作保障,就如同空中楼阁,无法运行。概言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使我国档案管理和户籍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前科消灭未成年人的隐私。要确立我国前科消灭制度,使前科消灭的未成年人在以后的升学、就业、入伍、户口迁移等方面不受歧视和限制,必然会冲击我国当前的档案管理和户籍制度。二是缺乏相应的教育和帮扶制度。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正是在不让未成年犯脱离正常生活的前提下,由专门人员对其加以教育、引导,使其早日改正错误。未成年人安置帮教是对刑满释放后未成年人给予帮助和教育,使其尽快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避免再次犯罪。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制度。
  二、实施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一个时非常复杂的、系统的工程,要使其发挥效力,必须要有良好的文化环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制度作为保障。
  (一)培育全社会对未成年犯宽容的文化理念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落后的文化观念是其最大的障碍。所以,首先就是要突破落后的文化理念,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报应观念、社会防卫思想等非是人类理性的思想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社会文明程度低下的一种反映,因而我国要重视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淡化社会报应等落后文化观念,培育公众宽容的文化理念,从而转变对有前科未成年人的歧视态度,使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防止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符合人道主义要求,是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因此,首先应尽快将前科消灭制度进行立法,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实施机关等方面进行全面而系统地规定,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以体现现代法治文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另外,我国在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同时,还要注重不断完善相互间有冲突的法律法规,使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运行顺畅。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前科消灭追责机制
  一是健全户籍档案管理制度。户籍是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特殊证件,而我国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存在诸多弊端,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后,前科记录应将从其户籍档案记录中永久清除,采取任何方法将不能被搜索到。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要求未成年人提供无前科的证明。
  二是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前科人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和帮教工作做出单独性规定。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社区矫正工作,施行并不断完善“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罪犯防治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检察环节的实践
  2011年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成为天津市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试点单位之一,现结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中主要做法及效果,总结一下检察职能如何与该制度有机结合。
  (一)完善机构,分工负责
  设立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专门机构,完善检察院“未检”部门。目前我院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查的富有经验的人员已初具规模,并且于2010年建立了“未检科”,专门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案件。针对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作为前科消灭制度的试点单位,我院未检科专门抽调人员对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为下一步制度细化打好基础。与档案部门联系,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专门管理。本科内专人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档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借阅。这样我们在制度上更有利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对前科消灭的实施顺利进行。
  (二)结合职能,重点试点
  我国每年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有相当数量,这些未成年人较被判处缓刑、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一般犯罪情节都较轻微,但是不起诉决定书仍将前科烙印深深烙在他们身上。我院2011年做出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18人,在校学生16人,对于这些被不起诉人,结合本地区情况,逐步运用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前科消灭审查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决定书要送达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我院经研究决定,对于在校学生所在学校不予送达不起诉书,避免不起诉书计入学籍档案。这一举措从检察工作的角度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未成年人遭受“前科之累”作出了积极贡献,是检察机关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
  (三)定期回访,预防再犯
  为了更好地实现设置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目的,我院正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初步建立,逐步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跟踪帮教制度,以避免未成年罪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于每一个涉案少年我院未检科均会定期到其家庭、学校及所在村居委会实地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在生活上积极给予涉案未成年人帮助的前提下,认真做好法律和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真正“痛改前非”,也使前科消灭制度的初衷真正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以李某某、刘某某等7人聚众斗殴案为例:该7人均为重点高中在读学生,因一时意气用事,聚众在校门口殴斗,均构成了聚众斗殴罪。经审阅案卷,及走访,办案人员了解到,该7人均为在校生,平时成绩突出,从无违法违纪行为,本次触犯刑律皆因一时冲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办案人把情况逐级请示,经我院检委会研究决定,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予以相对不起诉。在向该7人宣布不起诉书后,相关文书均封存于我院档案室。按照院里要求非经批准,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查看,同时不会被送达7人所在的学校,亦不会被计入档案。面对这样的处理结果7个少年都激动的热泪盈眶,因为这些孩子明白如果前科记录存在在他们的档案里,这对以后升学、就业意味着什么。几个孩子一致表示,一定真诚悔过,把握好司法机关给予的“重生”机会,绝不再以身试法,努力考上理想的大学,做国家的栋梁[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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