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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服刑人员子女的救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未来。在强调人性向善、人文关怀的今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济
首先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真实情况。
案例一:未成年人陈某,因为其母与第三者杀害了父亲,其母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陈某与三岁半的弟弟无人抚养,陈某后被一村干部领走收养。因弟弟的特殊身份(有人怀疑系第三者的孩子)而无人抚养。孩子在村委会呆了半个月,后被一个侏儒领走。三岁半的弟弟,没有羊高要放羊,没有锅台高要洗锅,还要烧火、扫地。一年以后,五岁的孩子仅有92 厘米,体重15 公斤。头上到处是疤痕,满身布满血痂,牙被打掉,嘴唇被火钳子烫伤,两条腿佝偻着一瘸一拐。[1]
以上列举的服刑人员子女的案例还只是冰山一角,从案例所描述的现象,我们可以看到,因为一方或者两方的入狱而导家庭解体的情况普遍存在。人是社会的人,需要与他人的交往以实现自我的价值,更需要得到别人的理解与尊重,服刑人员的子女也不例外,这些孩子由于生活在复杂的家庭环境下,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大多经历了一些同龄的孩子所没有经历过的紧张性生活事件。如一些服刑人员入狱前家庭生活就长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家庭暴力、父辈的不良名声等等,生活在其中的孩子长期受到的伤害和影响。[2]导致他们与正常家庭的孩子相比,其个性和行为都有一些扭曲的地方。
除了家庭因素对他们的不良影响外,学校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歧视与偏见也是造成他们性格缺陷的一个重大诱因。一些孩子在学校里常常受到其他孩子的语言攻击:“你爸爸是劳改犯、盗贼、强奸犯”等极有杀伤力的语言,从而极大地伤害孩子的自尊心。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尤其是一些强奸犯、盗窃犯等传统意义上声名狼藉罪名的服刑人员的子女非常容易受到周围人的歧视。[3]从而使他们形成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极易造成恶性循环,甚至严重的影响他们一生的正常生活。因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非常迫切与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改造与再犯罪问题
如何让服刑人员在监狱等关押场所积极进行改造与受教育,无疑是一个关系到刑罚有效落实的重要问题。服刑人员,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女服刑人员,往往带着巨大的心理包袱。在女子监狱会客室,经常能够看到服刑人员隔着厚厚的阻隔玻璃对着前来看望的子女们痛哭流涕。他们对其子女生活状况的担忧,整日惶惶不安,对未来负面情绪浓厚,导致他们无法安心积极进行教育改造,这种负面状况带来的不仅是服刑人员不能安心积极改造,更给其子女带来一辈子难以恢复的心理创伤。
而很多在监狱内服刑的犯罪分子,扰乱监管秩序,殴打敲诈其他服刑人员,甚至是越狱潜逃,导致重新犯罪。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在社会上的未成年子女生活得不到保障,出于担忧于是铤而走险。给监管带来极大的潜在危险,也不利于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使之早日改造完成,重新回归社会。同时,社会上大多数人对刑释人员也存在偏见,部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另眼相看,以种种理由拒绝聘用,造成罪犯踏出监狱大门,就无所事事,谋生无着,就业无门,他们出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极有可能重抄旧业,再次犯罪。
二、服刑人员子女的犯罪问题。
我们可以从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点的共性中探究出服刑人员子女的犯罪心理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对犯罪风险的心理认识有偏差。由于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自控能力较差,很容易由于瞬间的冲动,从而情不自禁地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其次,由于犯罪时对法律的认识模糊,许多未成年人往往很难认识到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只知道违法行为是不好或不道德的,把违法行为误认为是一般的不良行为。他们的手段模仿性强,日趋成人化。[4]主要表现在他们模仿从电视、录像中学到的反侦查手段,一般犯罪前有预谋,作案后有对付侦查的伎俩。
三、具体的社会救济建议。
1.生活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刻不容缓。根据当前的现实,国家相应的保护制度还不完善,专门的保护条例还没有出台,容易产生管理的真空地带。国家相关的职能部门如民政部、妇联各地的救助中心可能因为没有具体的制度要求,而可能认为不是自己的职责,放手不管。群众也可能在看到这类的未成年人时因不知道该找哪个部分负责只好置之不理,任由其流浪。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制度,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国家救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成立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机构。儿童村的出现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来抚养这些孩子,并对寄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国外很多国家的寄养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和规范,孩子们从中直接获益,这值得我们借鉴。
2.服刑人员子女的的教育问题也是一个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问题,需要切实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可以通过将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底数完备、事项明确的青少年基本信息。从而准确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数量、学习生活状况和心理动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给予特殊照顾,降低条件、就近入学,给予公正待遇、不得歧视。[5]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杂费。这给我们在解决一些服刑人员子女由于父母服刑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义务教育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3.社会舆论问题必须解决。目前,由于社会大众对服刑人员极其子女的了解不够,长久以来对他们持完全否定的评价,对其冷漠无情、嘲笑漫骂,使他们的自尊遭到严重伤害。以致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格向两极化发展,要么自卑懦弱,要么有暴力倾向。[6]给心理承受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造成极大压力,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要加强舆论宣传,消除误解,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服刑人员子女在精神上遭受的打击,在生活与学习中所面临的的苦难是十分必要的。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对关注关心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正确引导人们摘掉有色眼镜,用正常的眼光看待他们,为他们营造一个轻松健康的生活环境。
总而言之,要科学区分对象,丰富和优化帮教措施,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努力推进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与帮助。要加强过程控制,密切关注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帮助工作,不断思考,深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难与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俊梅 《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及预防》
[2]梅传强 《犯罪心理学》
[3]《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大众出版社1999年版
[4]张绍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佚名《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刑人员子女权利的调查报告》信息时报,2006(10)
[6]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3)
作者简介:白斯瑶,湘潭大学2013级刑法学研究生。
摘要:服刑人员子女的救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未来。在强调人性向善、人文关怀的今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济
首先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真实情况。
案例一:未成年人陈某,因为其母与第三者杀害了父亲,其母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陈某与三岁半的弟弟无人抚养,陈某后被一村干部领走收养。因弟弟的特殊身份(有人怀疑系第三者的孩子)而无人抚养。孩子在村委会呆了半个月,后被一个侏儒领走。三岁半的弟弟,没有羊高要放羊,没有锅台高要洗锅,还要烧火、扫地。一年以后,五岁的孩子仅有92 厘米,体重15 公斤。头上到处是疤痕,满身布满血痂,牙被打掉,嘴唇被火钳子烫伤,两条腿佝偻着一瘸一拐。[1]
以上列举的服刑人员子女的案例还只是冰山一角,从案例所描述的现象,我们可以看到,因为一方或者两方的入狱而导家庭解体的情况普遍存在。人是社会的人,需要与他人的交往以实现自我的价值,更需要得到别人的理解与尊重,服刑人员的子女也不例外,这些孩子由于生活在复杂的家庭环境下,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大多经历了一些同龄的孩子所没有经历过的紧张性生活事件。如一些服刑人员入狱前家庭生活就长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家庭暴力、父辈的不良名声等等,生活在其中的孩子长期受到的伤害和影响。[2]导致他们与正常家庭的孩子相比,其个性和行为都有一些扭曲的地方。
除了家庭因素对他们的不良影响外,学校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歧视与偏见也是造成他们性格缺陷的一个重大诱因。一些孩子在学校里常常受到其他孩子的语言攻击:“你爸爸是劳改犯、盗贼、强奸犯”等极有杀伤力的语言,从而极大地伤害孩子的自尊心。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尤其是一些强奸犯、盗窃犯等传统意义上声名狼藉罪名的服刑人员的子女非常容易受到周围人的歧视。[3]从而使他们形成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极易造成恶性循环,甚至严重的影响他们一生的正常生活。因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非常迫切与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改造与再犯罪问题
如何让服刑人员在监狱等关押场所积极进行改造与受教育,无疑是一个关系到刑罚有效落实的重要问题。服刑人员,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女服刑人员,往往带着巨大的心理包袱。在女子监狱会客室,经常能够看到服刑人员隔着厚厚的阻隔玻璃对着前来看望的子女们痛哭流涕。他们对其子女生活状况的担忧,整日惶惶不安,对未来负面情绪浓厚,导致他们无法安心积极进行教育改造,这种负面状况带来的不仅是服刑人员不能安心积极改造,更给其子女带来一辈子难以恢复的心理创伤。
而很多在监狱内服刑的犯罪分子,扰乱监管秩序,殴打敲诈其他服刑人员,甚至是越狱潜逃,导致重新犯罪。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在社会上的未成年子女生活得不到保障,出于担忧于是铤而走险。给监管带来极大的潜在危险,也不利于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使之早日改造完成,重新回归社会。同时,社会上大多数人对刑释人员也存在偏见,部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另眼相看,以种种理由拒绝聘用,造成罪犯踏出监狱大门,就无所事事,谋生无着,就业无门,他们出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极有可能重抄旧业,再次犯罪。
二、服刑人员子女的犯罪问题。
我们可以从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点的共性中探究出服刑人员子女的犯罪心理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对犯罪风险的心理认识有偏差。由于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自控能力较差,很容易由于瞬间的冲动,从而情不自禁地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其次,由于犯罪时对法律的认识模糊,许多未成年人往往很难认识到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只知道违法行为是不好或不道德的,把违法行为误认为是一般的不良行为。他们的手段模仿性强,日趋成人化。[4]主要表现在他们模仿从电视、录像中学到的反侦查手段,一般犯罪前有预谋,作案后有对付侦查的伎俩。
三、具体的社会救济建议。
1.生活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刻不容缓。根据当前的现实,国家相应的保护制度还不完善,专门的保护条例还没有出台,容易产生管理的真空地带。国家相关的职能部门如民政部、妇联各地的救助中心可能因为没有具体的制度要求,而可能认为不是自己的职责,放手不管。群众也可能在看到这类的未成年人时因不知道该找哪个部分负责只好置之不理,任由其流浪。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制度,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国家救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成立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机构。儿童村的出现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来抚养这些孩子,并对寄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国外很多国家的寄养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和规范,孩子们从中直接获益,这值得我们借鉴。
2.服刑人员子女的的教育问题也是一个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问题,需要切实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可以通过将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底数完备、事项明确的青少年基本信息。从而准确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数量、学习生活状况和心理动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给予特殊照顾,降低条件、就近入学,给予公正待遇、不得歧视。[5]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杂费。这给我们在解决一些服刑人员子女由于父母服刑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义务教育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3.社会舆论问题必须解决。目前,由于社会大众对服刑人员极其子女的了解不够,长久以来对他们持完全否定的评价,对其冷漠无情、嘲笑漫骂,使他们的自尊遭到严重伤害。以致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格向两极化发展,要么自卑懦弱,要么有暴力倾向。[6]给心理承受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造成极大压力,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要加强舆论宣传,消除误解,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服刑人员子女在精神上遭受的打击,在生活与学习中所面临的的苦难是十分必要的。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对关注关心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正确引导人们摘掉有色眼镜,用正常的眼光看待他们,为他们营造一个轻松健康的生活环境。
总而言之,要科学区分对象,丰富和优化帮教措施,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努力推进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与帮助。要加强过程控制,密切关注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帮助工作,不断思考,深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难与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俊梅 《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及预防》
[2]梅传强 《犯罪心理学》
[3]《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大众出版社1999年版
[4]张绍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佚名《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刑人员子女权利的调查报告》信息时报,2006(10)
[6]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3)
作者简介:白斯瑶,湘潭大学2013级刑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