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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倾销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在国际贸易竞争中被各国广泛使用,反倾销的规避措施也应运而生。规避与反规避作为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深化,也日益成为进口国青睐的贸易保护工具。
一、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
(一)反倾销规避
规避是国际经济贸易竞争日益加剧和生产商追逐最大商业利益前提下的产物,它是指生产商通过一定的方式以便绕过进口国对其不利的法律、法规、贸易措施或是获得其原本不应享有的优惠待遇的行为。反倾销规避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方法或行为。就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反倾销规避行为主要表现为:进口国境内组装、第三国境内组装、产品的轻度改变、产品的后期开发等形式。
(二)反规避
所谓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出口商对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涉诉产品采用各种方法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向有规避行为的出口商征收反规避税。反规避措施是针对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赋予各国的一项合法权利。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国际上对反规避措施的认识还存在着争论,但是,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反规避措施已经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
二、我国遭遇反规避措施的现状、特征及影响
(一)我国遭遇反规避措施的现状
据资料统计,截至2010年9月,中国仍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同时,以欧盟为首的频繁使用反倾销救济措施的国家,也开始扩大使用反规避措施,以维护其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效果。据官方统计,2003年-2008年,我国共遭受了22起反规避调查。在反规避调查案件中,如同反倾销一样,我国又成为继日韩等新兴工业国之后的新的目标国。由此可以预见,随着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的增加,我国也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反规避调查。反规避调查有可能成为今后欧美国家对我国产品设限的新贸易障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二)我国遭遇反规避措施的特点
1、反规避调查数量迅速增加
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以前,海外对中国反规避调查相对稳定在1至2起,2004年激增至6起,2005年6起,2O06年4起,2007年4起,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企业遭受反规避调查的数量将持续增加。
2、反规避调查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繁多,范围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遭受反规避措施的产品越来越多,主要有氧化锌、活页环、钢丝绳和钢缆、钢铁管配件、活页夹、节能荧光灯、石蜡蜡烛、钢铁制阀门、硅金属、绵纸、打火机和合页等;其中氧化锌、活页环、和石蜡蜡烛等都遭受了不止一次的反规避调查。
3、反规避调查肯定性裁决比例高于反倾销调查
在已结案的l2起案件中,有9起征收了反倾销税,反规避调查最终征税的成功率为75%;远远高于反倾销案件的肯定性裁决比例。
4、发起反规避调查的国别区域不断扩大
一直以来,欧盟是对我国发起反规避调查的主要地区,2005年,美国开始了对我国的首例反规避调查;另外,一些发展中国也越来越多的对我国采取反规避措施:阿根廷和墨西哥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对我国的滚珠轴承和钢铁制阀门发起过反规避调查,2006年3月9日,土耳其称中国通过对其出口成束钢丝绳来规避反倾销税,致使反倾销措施无效,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钢丝绳及钢缆启动反规避调查。在2007年,又对我国的打火机和合页分别启动了反规避调查。2008年1月12日土耳其对我国空调提起反规避调查。
(三)反规避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相比于其他贸易壁垒,反规避调查的取证比较容易,只要通过海关就可以得到企业的出口数据,进而就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征收的税率一般按反倾销确定的最高税率计算。而反规避措施又极大扩展了反倾销的范围,涉及对象从成品延伸到相关零部件和原材料。因此,反规避措施往往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更大。
1、降低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日趋严重的反规避调查,并且随着指控的屡屡得逞,规避产品将再次被征收反倾销税,从而降低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部分产品甚至被迫退出欧美市场,出口贸易遭到巨大的损失,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2、影响我国初级工业制成品的出口
初级工业制成品在我国出口商品中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而初级工业制成品牵涉多个生产工序,会有多种改装形式,其本身附加值较低。因此在一项制成受到反倾销制裁后,其后续产品很有可能受到后期发展产品、轻微改变产品等形式的反规避调查;此种调查将会跟随此制成品的不断发展而进行,具有追踪性。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外反规避措施对我国初级工业制成品出口的影响将会是巨大的。
3、影响我国加工贸易产品的出口
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一直以其强劲的增长势头成为我国外贸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我国加工贸易尚处于典型的简单加工和组装型发展阶段,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电子等机电产品的生产,生产过程只是把进口的零部件由非熟练工人组装起来。这种性质的简单组装加工,正是反规避措施所针对的最主要的形式,很容易招致反规避制裁。而且,我国目前原产地标准普遍较低,这就为国外生产商利用在我国进行简单组装而改变产品的原产地以规避进口国贸易壁垒提供了条件,也为我国通过加工贸易出口的产品遭受反规避制裁埋下隐患,对我国加工贸易的出口产生巨大的潜在影响。
三、我国企业应对反规避措施的对策
(一)深入了解并学会运用国际反倾销、反规避立法
我国企业要想在反规避中获胜,就要认真研究各国反倾销、反规避立法;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合法的程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进行有序竞争。同时,我国企业还要了解各国具体反倾销、反规避规定,如欧盟与美国在反倾销管理体制、征税方式、税额确定、决策程序透明度、反规避措施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
(二)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
我国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按市场化运作,准确反映运营成本,以便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公平待遇。与此同时,产品的价格是反倾销、反规避的源头,企业应规范成本、价格的核算工作,在生产成本和日常管理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和目标市场平均价格建立企业的动态定价系统。因此,企业只有加强和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才能理直气壮地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使倾销、反规避案件朝着有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
(三)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
我国企业应转变观念,改变以往低价出口的竞争策略,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打造产品的"非价格竞争优势",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比如根据欧盟反倾销法,如果通过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贸易渠道、宣传广告等方面和被指控的产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种以上不同于原被裁定倾销的产品的主要功能,都可使其不在反倾销或反规避指控的范围之内。因此,企业应积极主动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发挥自身特色,在国际市场培养和创造企业全新的竞争优势,这才是企业"规避"反倾销的长远之计。
(四)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规避措施的兴起再次提醒我国的外贸企业,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无论是被提起反倾销调查还是反规避调查,我国企业都应积极主动应诉,积极配合调查,利用现有法律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单纯寄希望于政府间交涉,必须明确自己是此类诉讼的主体。同时,应积极培养一批精通世贸规则的专门人才,以便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五)积极组织材料,主动联系政府
按照WTO的规定,WTO只接受其成员政府的起诉和应诉,具体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诉讼主体的,在对外贸易中企业若有什么贸易摩擦或争端,必须通过政府才能提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另一方面,虽然政府从宏观上密切关注对外贸易状况,但微观的具体的贸易摩擦或争端的细节政府显然不会比企业了解得更清楚。为了在反倾销反规避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企业应该更加积极地组织材料,更加主动地与政府取得联系。
(六)充分利用欧美有关原产地调查的规定
欧盟很早就开始将原产地规则引入到反规避征税中,将反规避措施与原产地规则相结合。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一项产品或零部件价值50%以上为欧盟当地价值,此产品或零件可被视为欧盟产品;在40%以下,将不可能获得欧盟产品待遇;在40%~50%之间的产品或零件将视具体情况并通过严格的程序来确定是否享有欧盟产品待遇。而且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欧盟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中的最小增值的规定,使我国企业在第三国投资组装的产品能够具有该国的原产地证明,从而有效规避欧美提起反规避调查。
一、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
(一)反倾销规避
规避是国际经济贸易竞争日益加剧和生产商追逐最大商业利益前提下的产物,它是指生产商通过一定的方式以便绕过进口国对其不利的法律、法规、贸易措施或是获得其原本不应享有的优惠待遇的行为。反倾销规避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方法或行为。就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反倾销规避行为主要表现为:进口国境内组装、第三国境内组装、产品的轻度改变、产品的后期开发等形式。
(二)反规避
所谓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出口商对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涉诉产品采用各种方法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向有规避行为的出口商征收反规避税。反规避措施是针对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赋予各国的一项合法权利。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国际上对反规避措施的认识还存在着争论,但是,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反规避措施已经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
二、我国遭遇反规避措施的现状、特征及影响
(一)我国遭遇反规避措施的现状
据资料统计,截至2010年9月,中国仍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同时,以欧盟为首的频繁使用反倾销救济措施的国家,也开始扩大使用反规避措施,以维护其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效果。据官方统计,2003年-2008年,我国共遭受了22起反规避调查。在反规避调查案件中,如同反倾销一样,我国又成为继日韩等新兴工业国之后的新的目标国。由此可以预见,随着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的增加,我国也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反规避调查。反规避调查有可能成为今后欧美国家对我国产品设限的新贸易障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二)我国遭遇反规避措施的特点
1、反规避调查数量迅速增加
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以前,海外对中国反规避调查相对稳定在1至2起,2004年激增至6起,2005年6起,2O06年4起,2007年4起,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企业遭受反规避调查的数量将持续增加。
2、反规避调查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繁多,范围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遭受反规避措施的产品越来越多,主要有氧化锌、活页环、钢丝绳和钢缆、钢铁管配件、活页夹、节能荧光灯、石蜡蜡烛、钢铁制阀门、硅金属、绵纸、打火机和合页等;其中氧化锌、活页环、和石蜡蜡烛等都遭受了不止一次的反规避调查。
3、反规避调查肯定性裁决比例高于反倾销调查
在已结案的l2起案件中,有9起征收了反倾销税,反规避调查最终征税的成功率为75%;远远高于反倾销案件的肯定性裁决比例。
4、发起反规避调查的国别区域不断扩大
一直以来,欧盟是对我国发起反规避调查的主要地区,2005年,美国开始了对我国的首例反规避调查;另外,一些发展中国也越来越多的对我国采取反规避措施:阿根廷和墨西哥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对我国的滚珠轴承和钢铁制阀门发起过反规避调查,2006年3月9日,土耳其称中国通过对其出口成束钢丝绳来规避反倾销税,致使反倾销措施无效,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钢丝绳及钢缆启动反规避调查。在2007年,又对我国的打火机和合页分别启动了反规避调查。2008年1月12日土耳其对我国空调提起反规避调查。
(三)反规避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相比于其他贸易壁垒,反规避调查的取证比较容易,只要通过海关就可以得到企业的出口数据,进而就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征收的税率一般按反倾销确定的最高税率计算。而反规避措施又极大扩展了反倾销的范围,涉及对象从成品延伸到相关零部件和原材料。因此,反规避措施往往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更大。
1、降低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日趋严重的反规避调查,并且随着指控的屡屡得逞,规避产品将再次被征收反倾销税,从而降低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部分产品甚至被迫退出欧美市场,出口贸易遭到巨大的损失,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2、影响我国初级工业制成品的出口
初级工业制成品在我国出口商品中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而初级工业制成品牵涉多个生产工序,会有多种改装形式,其本身附加值较低。因此在一项制成受到反倾销制裁后,其后续产品很有可能受到后期发展产品、轻微改变产品等形式的反规避调查;此种调查将会跟随此制成品的不断发展而进行,具有追踪性。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外反规避措施对我国初级工业制成品出口的影响将会是巨大的。
3、影响我国加工贸易产品的出口
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一直以其强劲的增长势头成为我国外贸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我国加工贸易尚处于典型的简单加工和组装型发展阶段,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电子等机电产品的生产,生产过程只是把进口的零部件由非熟练工人组装起来。这种性质的简单组装加工,正是反规避措施所针对的最主要的形式,很容易招致反规避制裁。而且,我国目前原产地标准普遍较低,这就为国外生产商利用在我国进行简单组装而改变产品的原产地以规避进口国贸易壁垒提供了条件,也为我国通过加工贸易出口的产品遭受反规避制裁埋下隐患,对我国加工贸易的出口产生巨大的潜在影响。
三、我国企业应对反规避措施的对策
(一)深入了解并学会运用国际反倾销、反规避立法
我国企业要想在反规避中获胜,就要认真研究各国反倾销、反规避立法;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合法的程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进行有序竞争。同时,我国企业还要了解各国具体反倾销、反规避规定,如欧盟与美国在反倾销管理体制、征税方式、税额确定、决策程序透明度、反规避措施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
(二)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
我国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按市场化运作,准确反映运营成本,以便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公平待遇。与此同时,产品的价格是反倾销、反规避的源头,企业应规范成本、价格的核算工作,在生产成本和日常管理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和目标市场平均价格建立企业的动态定价系统。因此,企业只有加强和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才能理直气壮地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使倾销、反规避案件朝着有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
(三)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
我国企业应转变观念,改变以往低价出口的竞争策略,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打造产品的"非价格竞争优势",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比如根据欧盟反倾销法,如果通过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贸易渠道、宣传广告等方面和被指控的产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种以上不同于原被裁定倾销的产品的主要功能,都可使其不在反倾销或反规避指控的范围之内。因此,企业应积极主动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发挥自身特色,在国际市场培养和创造企业全新的竞争优势,这才是企业"规避"反倾销的长远之计。
(四)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规避措施的兴起再次提醒我国的外贸企业,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无论是被提起反倾销调查还是反规避调查,我国企业都应积极主动应诉,积极配合调查,利用现有法律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单纯寄希望于政府间交涉,必须明确自己是此类诉讼的主体。同时,应积极培养一批精通世贸规则的专门人才,以便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五)积极组织材料,主动联系政府
按照WTO的规定,WTO只接受其成员政府的起诉和应诉,具体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诉讼主体的,在对外贸易中企业若有什么贸易摩擦或争端,必须通过政府才能提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另一方面,虽然政府从宏观上密切关注对外贸易状况,但微观的具体的贸易摩擦或争端的细节政府显然不会比企业了解得更清楚。为了在反倾销反规避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企业应该更加积极地组织材料,更加主动地与政府取得联系。
(六)充分利用欧美有关原产地调查的规定
欧盟很早就开始将原产地规则引入到反规避征税中,将反规避措施与原产地规则相结合。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一项产品或零部件价值50%以上为欧盟当地价值,此产品或零件可被视为欧盟产品;在40%以下,将不可能获得欧盟产品待遇;在40%~50%之间的产品或零件将视具体情况并通过严格的程序来确定是否享有欧盟产品待遇。而且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欧盟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中的最小增值的规定,使我国企业在第三国投资组装的产品能够具有该国的原产地证明,从而有效规避欧美提起反规避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