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的调查分析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omingze263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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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实施了法律监督,但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笔者就灵山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作分析,并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进行法律监督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是指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监外执行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7月进行试点工作后,现在已在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来源于国外的全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法工作,由于法律法规及工作制度尚不配套,也不完备和成熟,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所以工作的效果也有差别。笔者根据灵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及其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如何开展工作进行分析,供开展此项工作时作参考。
  一、灵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及特点
  灵山县现有社区矫正对象163人,其中,被判处缓刑的113名,占69.3%,假释10名,占6.1%,暂予监外执行11名,占6.8%,剥夺政治权利27名,占16.6%,管制2名,占1.2%。本县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106人,占65%,外地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57人,占35%。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全县18个镇18个社区,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分布从1人至30人不等。从社区矫正对象上述情况看,该县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还算比较多,分布面广,居住分散,从社区矫正对象类型上看,缓刑罪犯居多,从籍贯上看,本地、农村的居多,占95%以上。
  (二)县社区矫正部门人员、素质、经费及开展工作现状
  全县18个镇每个司法所设立一个社区矫正部门,全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9人,45岁以上25人,30岁以下仅有7人,具有法律大专学历10人,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仅有2人。每个镇的社区矫正部门人员有1人至4人不等,只有两个大镇有4人,有两个镇只有1人,其他镇都是2至3人。从以上情况看,基层社区矫正部门人员少,年龄普遍偏大,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偏少,都是第一次接触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现在还没有社区矫正专款,目前,全县18个社区矫正部门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初步建立,基本上做到每个矫正对象一人一档,能够按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工作文书资料基本齐全,社区矫正工作现只是做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学习以及谈心,组织进行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动等,但更规范的工作文书资料还需要完善,更体现社区矫正实效的解决其职业、解决生活来源,协助解决创业资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等更深层次社区矫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律,配套法规也不健全、不完善。现在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专门的立法,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明确规定。
  2.基层矫正队伍人员严重不足,综合素质不高,也没有真正建立起合格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造成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和效果不显著。现在基层社区矫正组织的矫正人员严重不足,就灵山县来讲,每个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平均只有2人,而每个基层社区矫正组织管辖的社区矫正对象有数十人之多,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必然受到影响。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胜任社区矫正工作。也没有真正建立起合格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使得矫治效果难以保证。
  3.相关部门之间工作不够配合、交接不流畅。这是由于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利义务规定还不够明确,且无系统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的。
  4.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处罚权。该县大多数矫正对象都是农村居民,由于没有固定的单位和职业,他们常以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由于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处罚权,使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5.社区矫正经费不到位,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社区矫正的有关法规虽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现在社区矫正经费不到位,配套设施也跟不上,使得进一步开展具有实效性的深层次工作困难重重。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和完善相关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为了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应修改和补充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治安处罚法等基本法律,增强社区矫正有关内容,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完善法制基础。
  2.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和合格的志愿者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加大对现有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力度,加强学习教育,使其更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保障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保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设立社区矫正专业社会团体基金,作为一种辅助的社区矫正保障机制。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该县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依据有关社区矫正的法规也履行了一定的法律监督职责,但由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也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的并存造成检察监督缺乏真正明确的监督对象。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确立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出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矫正不力的现象,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难以解决,也使检察监督缺乏真正明确的监督对象。
  2.监督职权有限,检察监督实际效果不明显。检察机关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规定,如果发现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检察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
  1.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监督意识。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应积极探索完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档案和台账,与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明确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环节,使监督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依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在接受监督管理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监外罪犯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罪犯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
  3.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组织机构设置。由于基层检察院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社区比较多,社区矫正对象也多,检察机关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制,可以采用驻地监督和巡回监督方式。
  4.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要采用多种方式。一是通过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检察,对矫正对象进行考察,监督有关部门在决定环节、执行环节、变更环节和终止环节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二是进入社区通过召开工作会、听取情况汇报、实地查看台账、抽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系列检查工作,了解到社区在矫正的组织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创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学习教育、奖惩考核及帮助矫正等方面的情况;三是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办案等手段,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5.进一步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监督的程序保障,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力。二是制定司法解释,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和权威性,必须制定相应社区矫正具体实施的司法解释,根据法律对社区矫正作出详细、全面地规定,其中也应当将检察监督的各项规定详细规范在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中,如对检察机关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监督对象、监督职权等,尤其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执行力,在被监督对象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告知检察机关的情况下,应使检察机关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刑罚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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