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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于2003年8月11日公布了欧盟含氟温室气体法规,此法规以欧共体合约第95章为法律依据,直接适用于欧盟成员国。此法规适用于投放市场的含氟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附件A中所列的HFCS、PFCS、SF6)的设备、应用和回收,预计到2010年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相当于2,300万吨C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