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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大量的争议和纠纷也涌现出来,其中有相当数量的纠纷不了了之,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这种状况亟待改变以形成良性循环,以培育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一方面,《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开辟了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法定渠道,另一方面,以诉讼途径解决招标投标纠纷,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成为解决招标投标纠纷的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