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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解决了实践中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依据的争论。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范围、程序、方式等作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运行的博弈,使得检察机关介入法院执行活动更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