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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正确的定罪处罚,实现司法公正,罚当其罪,应当反思有关的立法规范。现行《刑法》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等术语表述不清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范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都需要我们对《刑法》第146条进行反思。进而,明晰相关术语的内涵,完善有关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