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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涵摄过宽、对入罪核心要素“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把握不准、以及刑罚裁量与缓刑适用没有统一标准等问题。本罪应该以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不能将行为的危险程度与行为的危害后果混同。合理厘定本罪的入罪标准、量刑标准、缓刑适用标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