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土生土长已外嫁他村,但户口仍挂在村里的郑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村委会竟然停止向她发放土地效益费。于是,上法庭“叫板”村委会,要求补发两年停发的土地效益费1800元。5月21日,法院依照“村规民约”,依法判决驳回了郑小姐的诉请。
外嫁他村失资格
郑小姐结婚外嫁后,户口仍挂在本村,并一直享有征地土地补偿费。2005年起,村委会以“村规民约”为据,对她停发了土地效益费。郑小姐诉至法院称,自己土生土长,应享有土地补偿费。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判令村委会支付2005、2006年土地补偿费800元和1000元。
村委会却称,郑小姐户口虽在当地,但婚后已实际居住于夫家,至今已多年。按照当地村民代表讨论形成的“村规民约”,郑小姐已不具备享有土地效益費资格。
代表自治定规矩
经查,2004年7月4日,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形成“村规民约”,规定长期居住在本村,户口在本村,依法获取村集体组织划给土地使用权的并拥有宅基地使用证的农业户口村民可享受土地效益费分配。结婚后户口不能迁入对方的村民可享受土地效益费分配,直至户口可迁入对方为止。可以迁入对方但未迁的不享受本村土地效益费及其他一切待遇。法庭上,郑小姐认为规定内容不恰当。双方同时确认,郑小姐夫家也系农业户口,按政策户口可迁入男方。
村规民约不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征求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制定村规民约,进行自治管理。本案中,“村规民约”反映了该村村民的集体意志,并不违反法律原则,因而对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该“村规民约”,郑小姐属于不能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情形,故郑小姐要求给付2005年、2006年两年度的土地效益费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外嫁他村失资格
郑小姐结婚外嫁后,户口仍挂在本村,并一直享有征地土地补偿费。2005年起,村委会以“村规民约”为据,对她停发了土地效益费。郑小姐诉至法院称,自己土生土长,应享有土地补偿费。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判令村委会支付2005、2006年土地补偿费800元和1000元。
村委会却称,郑小姐户口虽在当地,但婚后已实际居住于夫家,至今已多年。按照当地村民代表讨论形成的“村规民约”,郑小姐已不具备享有土地效益費资格。
代表自治定规矩
经查,2004年7月4日,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形成“村规民约”,规定长期居住在本村,户口在本村,依法获取村集体组织划给土地使用权的并拥有宅基地使用证的农业户口村民可享受土地效益费分配。结婚后户口不能迁入对方的村民可享受土地效益费分配,直至户口可迁入对方为止。可以迁入对方但未迁的不享受本村土地效益费及其他一切待遇。法庭上,郑小姐认为规定内容不恰当。双方同时确认,郑小姐夫家也系农业户口,按政策户口可迁入男方。
村规民约不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征求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制定村规民约,进行自治管理。本案中,“村规民约”反映了该村村民的集体意志,并不违反法律原则,因而对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该“村规民约”,郑小姐属于不能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情形,故郑小姐要求给付2005年、2006年两年度的土地效益费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