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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不是用人单位欠薪托词【案例】2011年12月31日,邹琳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按月薪3000元的标准,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2012年5月,由于女儿突患重病,邹琳不仅花光了所有积蓄,而且已借债无门,无奈之下,只好要求公司支付此前已工作期间的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工作时间远远未满一年,邹琳无权要求提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