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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的生态功能的被重视,物的生态价值也因环境问题而成为显性价值,故将其纳入法的调整范畴,是一种必然.将生态价值视为一种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难以避免“公地悲剧”,在环境问题事业与产业并举的当下,以物的生态价值为媒介,从私法角度去构建相关法律制度,运用经济杠杆引导民众行为,是构建生态文明社会法律制度的一条可行路径.基于此提出的生态物权是指以生态物的生态价值为媒介,建立在生态物之上,以生态增益者收益和生态消耗者负担为内容的一项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