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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和现行的诉讼法有关规定都主张原告应该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当消费者公共利益和整个商业秩序受到侵害时,公益便陷入了缺乏实际的司法救济状态。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和完善,以期通过原告资格的完善,建立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