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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执行和解面临三大司法困境:一是法院的积极介入导致"执行和解调解化"现象凸显;二是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的现实需求与立法供给不足发生矛盾,造成执行人员面临"该不该管、怎么管"的难题;三是"和而不解"现象导致执行和解功能弱化。以上困境的制度性根源有三:一是现行立法将执行和解定性为法律外的私法行为,倾向于遵循"当事人平等主义"理念,要求法院不得干预执行和解,极易引发被执行人在协议履行中反悔以获得程序性利益,造成申请执行人、法院、被执行人三方共赢的和解预期被打破。二是立法未合理划分民事强制执行权、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在执行和解中的权利边界,导致当事人自由处分权限制、挤压执行权。三是法院在执行和解中角色缺位或越位无立法规制。文章倡导树立债权人中心主义理念,加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与干预,鼓励法院的适度参与,构建司法适度干预下的执行和解案件动态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