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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法律赋予适育男女(主要指夫妻双方)的一项重要人权,夫妻各方均有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夫妻各方的生育权属于同质权利,不存在价值先后之别。立法将女方擅自中止妊娠视为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并将此增设为法定离婚理由,以立法的形式对夫妻间生育权冲突的解决作出了明确规定。立法以否定性之规定“惩罚”女方的无过错行为具有严重的不合理性,不能解决夫妻问生育权的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