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简易审不宜作为制度

来源 :检察实践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ghongming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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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存在以下几点弊病:一、与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变相悖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变为控辩式.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外,只移交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不移送全部案件材料,法院受理后,只作程序性审查,而不对案件作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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