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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存在审判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不完善、行政化色彩浓厚等问题,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总要求,科学合理区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监督权,进而优化配置审判权,让审判权运行真正遵循审判规律,保障法官依法作出独立判断,探索建立“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及其配套机制是改革的应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