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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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社会化 建设

一、应然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服务对象中心主义
  服务对象中心主义是指:在整个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服务体系中,未成年人不仅仅是整个服务体系的服务对象,更是整个服务体系的主体。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具有独立的思维与个性,我们无从预测他们将给予我们何种反馈,更无法强制他们接受既定的服务计划。或许在未成年人眼中,整个社会给予积极性价值评价的服务体系往往变得一文不值。因而,我们应该将未成年人作为整个社会服务体系的核心和主体,社会服务以他们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为目标宗旨。唯有此,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服务体系才能拥有持续不断的动力。这就要求整个服务体系的构建必须基于对未成年人实际需求的深刻认识之上。不仅如此,服务体系的构建更应该根据不断的效果评估呈现出一个动态修正的过程。
  (二)专业化的服务体系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论研究的深入,我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正在渐渐脱离“大普法”模式,转而发展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防治体系。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较为固定,涉及的犯罪大多也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抢劫、抢夺和盗窃等罪名之上。随着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及其成因研究的深化,我们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服务体系将走上类型犯罪预防的专业化道路。这不仅意味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服务体系将拥有自己的独立地位,更意味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服务体系将以不同的犯罪类型为脉络主干、结合犯罪成因,形成类型化、专门化的预防脉络支系并形成支系之间彼此相对独立又统一融合的有机整体。
  (三)良好的资源整合能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义务与责任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在这种共识下,社会各方主体通过紧密配合都在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做出卓有成效的贡献。立法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的立法,制定了“惩教结合,以教为主”的刑罚指导思想;司法机关从刑事司法程序着手,充分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人文关怀为基础重视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与帮教工作;各级政府部门也在为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制定、实践各项专项活动,如: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拓宽社会就业渠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是要把这些资源放到一个视角下,确定好各类工作的分工及转介机制,做好各种资源的整合工作,减少社会资源的重复性利用,以便使社会各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优势发挥到最大,与此同时,各项工作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又紧密协调、有机统一,使得整个社会化服务体系犹如一个运转流畅的流水线一样,各个节点环环相扣、连贯流畅。

二、当下青少年犯罪预防社会化服务的缺陷与不足


  (一)过重的“家长式”社会化服务理念
  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我们的社会化服务理念依然带有较为浓厚的“家长式”色彩。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依然具有较重的主观色彩,在设计和实施服务过程中缺少与未成年人之间平等的互动与交流。在我们设置具体的社会化服务项目之前,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服务项目的设置缺少项目评估;在我们设置服务项目时,缺乏对未成年人对社会服务项目意见的倾听与采纳;在我们运行服务项目时,欠缺对服务项目进行动态的修正与改进。
  (二)社会化服务启动时间的滞后
  David olds的护士——家庭伙伴关系项目(NFP)告诉我们,对幼年群体提供社会服务的时间比我们预计的要早得多。可能在婴儿期或出生之前,他们就需要我们适时的给予帮助。当然,此时帮助的对象是孩子的父母,即通过护士在婴孩0至两周岁期间积极的介入,帮助父母建立积极向上的人生从而促进孩子的健康和发展。这个项目得到了美国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和预防犯罪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并且在纽约州的埃尔米拉地区试点。NFP项目的实验报告于1986年发表,其研究成果引人注目。积极抚养项目(Triple P-Positive Parenting Program)则让我们懂得:在孩子0至16岁期间,增加父母的知识、技能和信心对防止青少年在行为、情感和发展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重要意义。家庭是个体出生后接受社会化的第一个社会环境,家庭尤其母亲的教育和影响对个人早期社会化甚至一生的社会化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下,我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服务面向的却大都是10岁至20岁的青少年。由于这些青少年的一些习惯养成已经形成,此时要想通过我们的努力去改变一些他们不良的行为和思想或许会收效甚微。现实当中,很多年轻的父母自己都还没有成熟,根本不明白养育孩子的责任,倘若我们的社会忽视对他们的关注与帮助,就容易让未成年人在“家庭”——人生的第一个社会化场所中产生性格上的缺陷,进而更容易出现罪错行为。
  (三)社会化服务时空上的不连续
  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人口的流动性进一步增强。面对这些现实因素,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步伐尚不能跟上时代变迁的节奏。特别是对于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而言,犯罪防治服务一方面要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另一方面又要有地域上的连续性,即无论身处何处,他们都能享有持续的、不分差别的社会化服务。然而,现实是,各个地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使得所设定的服务机制与内容的兼容性、统一性不够,使得未成年人在随父母变换住所地的过程中,犯罪防治的社会服务无法在地域与地域之间实现良好的无缝对接,加之工作侧重点的不同,容易造成了社会化服务的断点。这样,既容易削弱之前社会化服务带来的良好成效,也容易在程序不断重启的过程中引发资源的重复性浪费。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


  (一)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性”
  1.树立“对象中心主義”的理念,加强征询调研工作
  第一,摒弃“家长式”管理意识,建立“倾听式”平权型问询理念。我们应该“多听”“多看”,尽量避免对未成年人群体的需求进行主观臆测。畅通青少年表达诉求的途径,做好称职的“倾听者”,让未成年人群体“愿说”“敢说”。在我们开展工作前,应该进行充分扎实的社会调研,提前了解未成年人群体的预期想法和工作运作的可行性和效果,并切实让未成年人群体感知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增强他们积极主动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建立社会化征询调研机制。应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调研工作放在“社会”的大环境下来考虑。家庭、社区、学校等每一个与未成年人生长有密切联系的部门都应成为调研工作的主体,以最广泛的视角来获取最大化的信息量,从而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群体在家庭、社区、学校乃至整个社会工作中面临的困境,进而不断改善我们的工作,为他们的成长提供保障,及时防止其走向犯罪的边缘。
  第三,依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服务项目。比如,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在着眼于改造其不良思想与行为的同时更应注重其原有生活环境与方式的改变和剥离;在征询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未成年人群体的心理需要及其层次水平,科学地设置服务项目,使得我们的工作真正做到未成年人群体的“心坎里”。随着项目的不断运行,我们应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配套机制,形成专业化运行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呈现出越来越综合、复杂的特点,仅仅依靠法治观念的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培养已经满足不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而,我们也应加强其配套机制的完善,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育龄夫妇的扶助、教育机制。对育龄夫妇中经济困难或有不良行为的夫妇,我们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引导他们形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生活行为方式,必要时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援助以让他们暂时缓解生活困难。在母亲怀孕期间乃至生产之后的一至两年内,对婴幼儿的家庭环境与氛围持续不问断地给予关注,通过社区管理建立家庭氛围危机预警监控机制,为婴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我们应建立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的三级心理干预机制。家庭和学校最易于也最便于感受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与波折。对于其中较为异常的心理变化,学校与家庭必须给予积极的疏导与引导。在无法疏导与引导时,必须向未成年人住所地所在地区的心理诊疗部门申请,酌情对其进行强制心理干预,做到及早发现,及早矫正。
  (三)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增强资源整合能力,提高社会化服务实效
  虽然目前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众多,但各主体之间的工作欠缺衔接性与协调性。这种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的不对称。第二,兼容衔接性不强。因而,我们必须完善现有的协调反馈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来扭转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局面。我们可以建立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司法机关定期发布辖区未成年人群体的涉案数据、类型及多发时间段等案件信息;社区管理机关从宏观与微观两个维度对辖区未成年人成长氛围的信息进行披露,为未成年人关爱援助项目提供基础信息或直接提供候选援助对象;政府主管部门主动发布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種观护项目及项目援助方向。在完善信息分享机制的同时,我们还需做好顶层设计,尽量让个主体之间的工作有紧密的联系和衔接性。我们可以让司法机关为学校法治教育提供充盈的数据与现实案例,通过学校自身的教育资源确保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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