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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存在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最常见的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协议和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这两者在制定的方式和法律后果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对权利人的影响也不同.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雇员的劳动权、生存权,因此与保密协议相比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不能违反比例原则.对于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应采用全有或全无原则认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