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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不断推进,但与此同时呈现各类旅游纠纷迅速增加之态势,客观上需要与其特性相契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合力予以消解.旅游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对于维系和谐的社会关系及确保旅游业良性发展,有着特殊的功能优势.但其本身的“力量”又略显逊色,需要遵循“如何方能使纠纷彻底性解决以使当事人利益有所得”等制度设计理念,从将旅游投诉机制作为诉讼救济之前置程序、组建旅游仲裁机构并将仲裁协议作为申请的非必要条件、课予旅游经营者启动协商程序的义务、在解纷机制运行中合理摄入正当程序因素等方面予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