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历代官府都有权强拆百姓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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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曾被法学研究界热议的话题一依靠弘扬本土的传统制度资源推进中国法治进程——渐渐不被提起,这恐怕是因为现实中几乎每天都有太多惨痛的例子证明了它的向壁虚构,同时更证明中国要实现法治,只能寄希望于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根本转变,而这转变的前提无疑是学习宪政制度的方向及其法理,亦即百年之前严复所说,中国需要面向的乃是“世界之公理,人性所大同”。
  
  “一个英国人的家宅就是他的城堡”和“小人是老相公的子民”
  
  举个简单例子,我们《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新修订《宪法》第13条第1款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初看起来,中国至少从汉律就明确:无故人人室宅庐合则格杀勿论;《唐律·盗贼》更为具体:“诸夜无故人人家内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但是为什么绝不能因此就说我们的宪法条款来源于这些法理和律条,而只能说它遵循的是近代以来宪政制度的普遍准则呢?
  读读宪政经典有关内容,这个问题就很明白。比如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3条:“未经屋主之许可,平时不得驻扎军队于民房。除依法律所规定之手续外,战时也不得在民房驻扎军队”;几乎同时的《法国宪法》对除法院授权外任何官吏不得侵扰民宅,则有更详细严格的规定(见本文图2说明文字)——可见宪政法律强调的都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法律约束的对象首先是权力者。基于此,对政府权力的更具体限制早已是宪政国家的法律常识,这包括:政府只能为公益目的征占民宅;征占民宅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程序;必须予以公正补偿,房屋所有人如果对征占的合法性持异议、或对补偿是否合理持异议,他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决;等等。
  延伸到社会伦理和“核心价值”等理念层面,则社会正义唯有在权势者遵守宪法、尊重國民财产和人身权利之前提下才能确立,这也早就是最基本的社会共识,所以他们才会有“一个英国人的家宅就是他的城堡”等民谚(AnEnglishman’s home is his castle)世代流传;才会有洛克所说“没有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等名言;大卫·休谟也才这样定义:“正义的起源说明了财产的起源”(详见休谟《人性论》第三卷第二章第二节《关于正义和财产的起源》)。
  以此为对照,再看我们这边的常识,这就是我以前札记中反复介绍的“臣民社会基本大法”:亿万百姓的生命财产,其合法性只能来自最高统治者和“父母官”的恩赐。
  《醒世恒言·两县令竞义婚孤女》曾写一位商人这样概括自己人身和财产的地位:“小人是老相公的子民,这蝼蚁之命,都出老相公(指知县老爷)所赐!”因此百姓的财产,其首要意义永远是报答“大救星”的恩德,班固《汉书·货殖传》的经典定义就是:“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即天下万民的一切所有,其意义都在于以财力方式为统治者服务。
  小民人身和财产合法性的上述唯一来源从根本上决定了:房屋等一切财产所有权的法定“权界”(不可侵犯性),只能局限于“子民”彼此之间,却根本不可能存在于统治威权与“子民”关系之间。因此所有关于“物权”的法律,都有一个不言自明、最为重要、却往往被今人忽视的铁定前提:中国秦汉直到明清历代法律中都规定得十分详明的《盗律》,它们所禁止和惩罚的,一律都是小民百姓彼此之间的财产侵害行为,而绝对不可能在法律体系上和法理逻辑层面上,有一丝一毫禁止最高统治者及其各级官府强占掳掠小民财产的意味!
  
  梁启超《拆屋行》的悲诉
  
  法律条款看似简单质直而不动声色,那么一种根本性制度法理在社会生活中如何具体呈现?不妨以房屋所有权和百姓居住权为例,看看中国传统权力制度和法理体系运作的鲜活场面。
  梁启超写过一首《拆屋行》(“行”是古乐府诗的一种文体):
  麻衣病嫠血濡足,负携八雏路旁哭。穷腊惨栗天雨霜,身无完裙居无屋。自言近市有数椽,太翁所构垂百年,中停双櫘未满七,府贴疾下如奔弦。节度爱民修市政,要使比户成殷阗,袖出图样指且画,克期改作无迁延。悬丝十命但恃粥,力单弗任惟哀怜。吏言称贷岂无路,敢以巧语干大权?不然官家为汝办。率比旁舍还租钱。出门十步九回顾,月黑风凄何处路?只愁又作流民看,明朝捉收官里去(彼中凡无业游民皆拘作苦工)。市中华屋连如云,哀丝豪竹何纷纷,游人争说市政好,不见街头屋主人!
  (《梁启超文集》,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760页)
  为方便更多读者,且把此诗译成白话:
  一位服丧的寡妇因重病而流血不止,她携八个幼子,在寒冬冻雨下的路边瑟瑟发抖。她为何衣不遮体而无处栖身?原来她家在市中有几间祖传老屋,家里两位亲人刚去世没有“断七”,灵柩都停放在屋中。这时官府发下急如星火的拆房令,因为官老爷“爱民修市政”,要按新的设计图把市区房舍统统改建。
  所以这数口妇孺虽然命在悬丝、食不果腹,也只能自认可怜而不敢违令。他们还被警告别想用借贷投靠无门等理由阻挠政令,否则官府可比照低价强迫他们接受“租钱”并代办拆房。这家妇孺十步九回头地被赶出老宅,可月黑风凄的深夜他们哪里栖身?何况他们还要提心吊胆日后随时会被官府当流民抓做苦力。
  不久以后闹市扩建一新,到处都是丝竹纷纷的盘景,游客自然满口称赞官员的政绩,只是在一派鼎新的气派中,再也见不到街头老屋和他们的主人!
  时逾百年,这场景却愈加让人欲哭无泪。此诗还展示了许多重要的法理症结,比如:为何城市规划中没有一丝小民利益诉求的影子?为何小民根本无权质疑官府的“爱民”旗号?为何在官府强拆令面前他们没有任何博弈能力以维护自己的所有权?为何官府可以任意强迫百姓接受很低的折价?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只有在对照上文介绍的宪政准则,才更显出其无比沉重。
  
  小民百姓被强拆房屋的血泪史
  
  梁启超的描写重如千钧,还因为背后是厚厚一本血泪相伴的“强拆民宅史”,其事例中著名的一个,就是本文图1提到的宋徽宗时统治者恣意拆毁民宅以餍足私欲。《宋史》记述朱勔为了向徽宗邀宠,千方百计掳掠民宅、聚敛贡奉:
  所贡物,豪夺渔取于民,毛发不少偿(王注:即不给任何补偿)。士民家一石一木稍堪玩,即领健卒直八其家,用黄封表识,未即取,使护视之,微不谨,即被以“大不敬”罪。及发行,必彻屋挟墙以出。人不幸有一物小异,共指为不祥。唯恐芟夷之不速。民预是役者,中家悉破产,或鬻卖子女以供其须。……(朱勔)忽称诏:凡(苏州市中)桥东西四至壤地室庐,悉买赐予已,合数百家,期五日尽徙。郡吏逼逐,民嗟哭于路。……(朱动一门尽为显官,驺仆亦至金紫,天下为之扼腕)。   为皇家和权臣的无边欲壑,就可以随意闯入民家、抢走财物、拆毁房子,甚至不顾哀哭遍野而逼迫驱赶数百户百姓几天内全部搬迁,由此不难看出权力有着怎样的遮天势焰。
  更惨不忍睹的是,这大肆掳掠是以酷法开路,于是将稍有异议的小民立时碾为齑粉。比如当时权臣杨戬、李彦等人将百姓的好田一律没收、同时将田主的田契拿来统统焚毁,对胆敢告状者“辄加威刑,致死者千万!”(《宋史·杨戬传》)而《水浒》中“花石纲”等故事。说的就是如此局面为何只能逼得百姓造反。
  
  强拆民宅是“仁者爱人”等儒家伦理根本无法撼动的“制度化野蛮”
  
  强拆民宅的著名事例还有很多。
  如南齐萧宝卷(499~501年在位)为建宫苑到各地遍征名花佳木,“天时盛暑,未及经日,便就萎枯,于是征求民家,望树便取,毁撤墙屋以移致之,朝栽暮拔,道路相继。”(《南齐书·东昏侯本纪》)而一千多年后明代万历时,大量经济钦差在全国的搜刮暴敛持续几十年,他们豢養之下数万流氓打手凶如虎狼,任意闯入民宅、扒房毁墓以搜求财宝,《明实录》记述各地的景象都是:“黄旗相望于郊原,虎冠遍满于廛市,撤屋据坟,搜藏发窖(王注:“撤屋’’是拆屋的意思)。”
  但更值得说明的是:强拆民宅并非一种偶然的、仅以少数暴君酷吏之贪欲为动力的举措。相反在更深刻层面上,它是基本制度法理之下,统治者行使权力时完全合法的常规手段!举个小例子:黄震是南宋后期将朱熹学说发扬光大的儒学领袖之一,在皇帝面前他不惜丢官而直言时弊是“民穷、兵弱、财匮、士大夫无耻”,做地方官时他更竭力为民兴利除弊。但就是这样一位正直勤政的官员兼大学者,为了严禁民间酿酒(为维持“官卖”的垄断价格,当时严禁百姓私酿酒醋等物,但官府和军队内的私酿和走私成风却是南宋经济一大特色),于是四处张榜明令:小民有胆敢私酿者。一律处以流放、抄没家产和拆毁家宅的严惩!这类法令公告还被收入其名著《黄氏日抄》,足见其堂而皇之、光明正大。
  总之,人类追求社会正义的进程永难圆满,但另一方面,以国民财产和人身权利作为宪政法治的基础、并因此结束“制度化野蛮”,这早已是现代文明的底线。所以对于今天国人来说,告别那种可以将“郡吏逼逐,民嗟哭于路’’局面大肆合法化的历史,这实在不应再是遥不可及的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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