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实务的影响(一)

来源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gbin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者按: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对登记机构、登记范围、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及信息利用均做出了与以往规章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必将对不动产登记实务产生很大的影响。为了正确贯彻实施《条例》,做好登记工作,我刊特约作者撰写系列文章,自本期起连载。文章将主要分析《条例》实施后对登记实务带来的影响,并就如何正确执行《条例》的规定提出建议意见。
  本文所指登记主体是指履行登记行政职能、承担登记法律责任的机构,随着机构的整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变化,登记主体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在提供登记服务、信息利用服务中登记主体应如何正确行使职能、做到依法且高效呢?首要解决的就是主体认定问题,主体的确定将直接影响登记业务的有序开展、登记结果的责任承担。
  一、登记发证主体发生重大整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把原来分散在不同机构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由一个机构办理,特别是解决了房、地分离登记带来的诸多麻烦。而原来房、地登记的管理体制存在极大的不同,由此带来登记模式的较大差异。《条例》出台前,不但土地和房屋分别由不同机构办理登记,而且仅就土地登记而言,不同性质的土地权利或主体,是由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理的,导致发证主体也不同。以无锡为例,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是由农委办理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发证主体根据地方性法规可以是区级人民政府,国土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可见在土地权利登记方面,形成了三类完全不同的登记发证主体,即农委、区级人民政府、县或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同样存在类似情况,在我国一些地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分别由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管理中,具体从事登记事务的主体有市房产主管机构下属单位和区级房管部门等多个单位,这些不同单位从事登记业务,有的是基于地方性法规授权办理,有的是受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由于这些单位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导致业务口径不一致,登记效率低下,登记风险也时时发生。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就将原来散落在各个不同主管部门的登记职能归集到一个部门行使,而原来不同政府层级的登记体制也随之得到改变、变得顺畅。根据此项规定,各地正在组建或已组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县(市)国土资源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一级机关法人,不动产登记局作为内设机构挂在国土局的地籍处;另一种是隶属于县(市)人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局为登记机构,也是一级机关法人。这种管理体制改变了原来多头登记、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分别承担责任的状态。
  二、不动产登记能否授权或委托非机关组织实施
  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业务范围更广、内容更复杂、登记类型更多,仅由国土局或不动产登记局内部处室部门从事登记业务是不太现实的。就无锡而言,国土局地籍处(挂牌不动产登记局)仅有3-4个人,而不动产登记业务每年达30多万份,因此必然要有专门从事登记具体事务的团队,一般各地的国土局或不动产登记局会沿袭原有做法,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具体从事登记业务。根据行政法理论,不动产登记属行政确认行为,登记中心作为非政府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登记工作、承担法律责任,还是以国土局或不动产登记局的名义开展工作呢?这要看该登记中心开展登记工作是经法定授权还是受上级主管机关的委托。由于《条例》仅规定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而未规定登记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登记工作,因此,不动产登记局下属的登记中心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登记工作有赖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未能就此作出相应规定的,则作为一级机关法人的不动产登记局或国土局可以委托下设的登记中心行使登记事权。登记中心作为受托登记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由熟悉法律、法规且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工作人员组成的机构。受委托的登记中心仅作为行为主体开展登记工作,虽然其基于自己的考量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但仍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而是由委托机关国土局承担诉讼、复议、赔偿的责任。
  三、对外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应该如何统一
  当前,不动产登记后形成的大量信息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可并利用,登记机构对于如何提供、提供哪些信息、对哪些人提供都应当按相应规定操作,从而让登记信息在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时不至于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前,由于各地对登记簿和登记档案管理模式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提供主体,如有些地方在房产管理局单独成立房产档案馆,作为登记信息保管主体提供对外利用,有些地方由从事具体事务的登记工作机构(受托单位或被授权单位)直接对外提供信息利用,还有的只是内设机构即档案科对外提供信息。由于提供信息利用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对信息的查询利用理应遵循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的合法首先表现在作为提供信息的主体应统一化、合法化,由于登记簿的管理归登记机构,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利用,这也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登记簿管理、登记信息利用的相关职能都是由登记机构行使的。因此,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提供信息只能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名义,而不能由登记机构的内设机构或其他非登记簿管理单位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信息。
  四、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主体如何确定
  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对于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确定登记主体基本原则。在各地行政区划调整中,难免会发生土地所属行政区的变化,当土地所在行政区发生变化时,则该土地自然应由变化后所在行政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涉及到不动产特别是同宗土地分属于不同行政区的,尽管《条例》规定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但实践中,从便于登记簿记载、整体管理和公示一体化、行政诉讼的需要,应当商定或指定由一个县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陈品禄/责任编辑
其他文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是国土战线中一支平凡的队伍,近年来,我们树立“融入北辰、读懂北辰、服务北辰”的基本理念,用辛勤的汗水、坚实的足迹,演化成绚丽的音符,在北辰这片土地上唱响了一曲恢弘的发展之歌,为把北辰建设成为天津北部中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先后获得全国12336为民服务示范窗口、全市窗口建设先进单位、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房地权籍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期刊
据5月6日北青网:北京市住建委近日要求北京各区县房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制度,提高资格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根据通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管理服务平台对资格复核家庭进行信息比对核查。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家庭,管理服务平台自动进行锁定。复核家庭对信息比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前述程序提出复查,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情况核实处理。仍符合相应准入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
期刊
《物权法》颁布以来,关于地下车库(位)的权利归属和流转抵押的争议就持续存在,实践中问题也层出不穷。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物权法》第74条过于简单和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物权法》第74条进行规范的解释,对于今后实践中解决地下车库(位)的流转问题将大有助益。  一、地下车库(位)的法律性质与归属  (一)地下车库(位)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小区车库、车位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1.地面车位,即《物权
期刊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以依约定申请预告登记,但对于登记实务中引起物权变动的生效仲裁裁决书是否视同不动产物权协议,能否据此办理预告登记,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摘要]  2008年3月,A公司出资与B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用地、规划、建设、预售等批准文件主体均为B公司。2011年6月,因合作协议纠纷A公司申请仲裁
期刊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当前,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
期刊
一、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48个,上涨的城市有18个,持平的城市有4个。环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1.8%,最低为下降0.7%。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69个,上涨的城市有1个。4月份,同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0.7%,最低为下降10.3%。  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
期刊
据5月6日新华网:南京近日起执行房产税收新规,非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与需缴纳营业税和个税,营业税缴纳标准参考正常买卖税费,而不管房屋是否满5年,均须缴纳全额20%的个税。而在此之前,南京规定非直系亲属间房屋赠予过户只需交3%的契税,免征营业税和个税。  根据新政,当前非直系亲属房产赠与的个税按照计税价格的20%收取,计税价格根据《房屋买卖契约》上的售房价格与同类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按“孰高”原则予以
期刊
据5月17日羊城晚报:近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告,其中规定:当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方案,并书面征求2/3业主同意后执行。与此同时,如资金使用费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提供施工合同及三方报价;20万元以上项目需要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审批期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新规从20
期刊
据5月18日地产中国网:5月17日,从兰州市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化、常态化的监管,从5月中旬到9月底,该局将从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房屋质量保证书》备案制度等方面入手,对在兰州市备案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3年的在建、竣工房地产项目进行检查。  据悉,此次检查行动将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房屋质量保证书》
期刊
据5月5日华西都市报:近日,《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经省政府通过,并获保监会批复同意开展试点工作。  根据方案,将建立四川省地震保险基金,资金来源涉及政府拨款、保险费计提、社会捐赠等多方面。首期由财政拨款2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具体为省财政和试点地区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各承担50%。以后每年由财政视情况安排资金和按保费比例转入等方式实现资金积累。其中,在符合相关财税管理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