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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提保; (四)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 放弃自已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