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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出现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对邮政合同的含义、特征、功能等基本方面缺乏清晰认识以及完善的立法规定。因此,应加强邮政合同的研究和立法。根据世界各国邮政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的国情,应该将邮政合同仅限定为邮政通信合同,使其成为实现邮政通信普遍服务的法律工具。邮政通信合同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应将其纳入未来民法典合同分则予以规定。在设计相关条款时,必须突出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尤其要根据邮政通信企业的特殊性,对合同损失赔偿采用限额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