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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前不久签署第4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共五章,分别为总则、棉花质量义务、棉花质量监督、罚则、附则,共计三十九条。(北京 陈世华)
农业部发布2004—2005年度《中国动物卫生状况报告》
农业部兽医局前不久发布了《中国动物卫生状况报告(2004—2005年)》(以下简称《报告》),介绍2004年、2005年我国畜牧业发展、兽医管理体制、工作能力及动物疫情等基本情况。
《报告》共分七个部分,分别介绍2004年、2005年我国畜牧业发展状况、兽医管理体系、动物疫病防控、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兽药管理及兽药残留监控、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投入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前不久签署第4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共五章,分别为总则、棉花质量义务、棉花质量监督、罚则、附则,共计三十九条。(北京 陈世华)
农业部发布2004—2005年度《中国动物卫生状况报告》
农业部兽医局前不久发布了《中国动物卫生状况报告(2004—2005年)》(以下简称《报告》),介绍2004年、2005年我国畜牧业发展、兽医管理体制、工作能力及动物疫情等基本情况。
《报告》共分七个部分,分别介绍2004年、2005年我国畜牧业发展状况、兽医管理体系、动物疫病防控、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兽药管理及兽药残留监控、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投入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