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居民收入普遍增加 ,各个阶层群体都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 ,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现在我国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收入分配不公已成为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话题。再分配在调节收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是缩小贫富差距的突破口,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其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再分配 不公 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全国及尼系数从1978年的0.317上升到2005年的0.455。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还在继续,主要表现为:一是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由1978年的2.57:1,扩大到2007年的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二是地区收入差距拉大,从农村居民看,2004年人均收入最高的省市与最低省市的差距拉大到4.11倍,从城镇居民看,2004年这一差距扩大到2.31倍。三是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四是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拉大,以城镇居民为例,2004年,低收入户在总居民收入中的收入比重只占7.3%,而高收入户的收入比重,则占40.6%。另外农民收入水平偏低,增速比城镇居民年均少8%—9%;还有一系列行业垄断,灰色、黑色收入等问题。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刘易斯 (William Lewis)曾指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 ,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混乱动荡的方面。”完善收入分配理论,缩小贫富差距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再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在调节收入方面应有的作用还没完全发挥
第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微弱。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收入分配功能以其收入功能为基础,因此其调节作用受限制。(2)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不合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税收负担不一致,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未能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总收入、赡养人口等情况,忽视了收入水平与现实纳税能力的区别影响了个人所得税量能征收的公平性。(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个人所得税来源过重地偏向属于劳动收入的工薪所得,部分非劳动所得的高额收入却游离在税收调节之外,或名义上征收而实际不征或征收不足。如在证券投资收益方面,将股息和红利作为个人所得课征,但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证券交易而获得的所得,尚未开征相应的证券交易税;
第二,个人收入支出环节的消费税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的一个税种,在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税在调节高消费支出方面的作用日益微弱。一是现行的消费税只对特殊消费品征税,而不对消费行为课税,致使一些已属奢侈消费的消费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调节;二是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错位,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社会消费状况,致使本应得到调节的得不到调节,本不需要调节的进行了调节;
第三,个人财产积聚环节的财产税调节不力。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财产税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构成,财产税额作用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相当微弱;
第四,个人财富转让环节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我国的遗产税虽然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却一直未能开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居民的财产积累程度已有提高,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财产已积累到相当规模。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位使得税收无法消除严重的财富累积效应。
2.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第一,最低社会保障存在不公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收入判断标准”没有全面评价个人的经济能力,只包括劳动收人而没有考虑资产或财产收入,一些没有劳动收入却拥有资产或财产的人仍然符合低保的资格标准,比如拥有四五套住房还领低保的情况,有违低保本意,使低保资金流失,国家受损。
大部分农村还处于社会保障空白状态。我国公民中农民最多,生活也最苦,很长时间内经济的增长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条件,而现在他们不仅无法享受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水平,甚至还处于无任何保障的水平。还有另一特殊群体——农民工的保障也因制度的不健全而十分脆弱;
第二,现收现付制难以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现收现付制很好地体现了互济原则,且便于管理,无须高昂的管理和监管费用,但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对人口老龄化而言是脆弱的,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会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严重的影响,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
第三,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清,资金管理混乱。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大量社保资金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难以统筹分配,且各地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各部门责任不清,社会保障基金短缺与浪费现象并存,保值增值水平低。另外,对社会保障责任重视不够导致社会保险水平偏高,过于依赖中央财政,社会保险缺口最终成为政府的无限责任,不利于社会保障代际平衡和健康发展。
二、对策思考
1.增强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
第一,简化工薪所得的税率档次,拉大低档间距,降低低档税率,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制定更趋合理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适当考虑纳税人抚养、赡养家庭人口等费用扣除,在统一各地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坚持实行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避免各地自行规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人为造成分配不合理情况。调高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性收入的税率;
第二,调整完善消费税税目。通过消费税制的调整,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新出现的高档品、奢侈品及高档消费行为均列入征税范围,取消对已成为日常用品的商品的征税,切实发挥其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作用;
第三,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征管力度,加大对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增加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成本和风险;
第四,政府应进一步改革税制,完善个人所得税,积极创造条件开征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税,逐步扩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2.建立覆盖整个国家的公平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完善“劳动收入判断标准”,尽快建立覆盖整个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缩小城乡差距;
第二,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结合。基金制对于老龄化而言优于现收现付制,且有利于提高储蓄促进增长,但是却大大弱化了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并且存在积累资金的投资和保值增值以及高管理与监管费用问题。考虑到二者的优缺点,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建立一种高效的混合型养老制度;
第三,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不断提高统筹层次,有效控制社会保障成本,强化对未来社会保障的资金储备。强化社会保障资金及责任管理,节约当前资金,防止社会保障向当代人多分配的倾向。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国家稳定和谐之源,收入分配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构建一个合理、公平、共享的收入分配制度,真正让全体人民合理分享到国家发展的成果。我国应该努力构建一个中等收入水平人群占绝大多数的橄榄型收入结构。当然,这个任务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要实现这一目标,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都值得下工夫,仅仅重视某一个环节,是无法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只要我们真正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坚持公平、正义、共享的核心价值观,按照科学发展观来理顺收入分配秩序,调整旧的制度,确立新的政策,收入分配这个民生之源就会在公平、正义、共享的机制下得到永久的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具备了扎实的基础,民生问题也会得到持续的改善。
参考文献:
[1] 威廉•刘易斯. 发展计划[M]. 北京: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988.
[2] 曲 利 关于完善税收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思考 [J]. 巴音职教2006(4):40-42
[关键词] 再分配 不公 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全国及尼系数从1978年的0.317上升到2005年的0.455。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还在继续,主要表现为:一是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由1978年的2.57:1,扩大到2007年的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二是地区收入差距拉大,从农村居民看,2004年人均收入最高的省市与最低省市的差距拉大到4.11倍,从城镇居民看,2004年这一差距扩大到2.31倍。三是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四是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拉大,以城镇居民为例,2004年,低收入户在总居民收入中的收入比重只占7.3%,而高收入户的收入比重,则占40.6%。另外农民收入水平偏低,增速比城镇居民年均少8%—9%;还有一系列行业垄断,灰色、黑色收入等问题。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刘易斯 (William Lewis)曾指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 ,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混乱动荡的方面。”完善收入分配理论,缩小贫富差距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再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在调节收入方面应有的作用还没完全发挥
第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微弱。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收入分配功能以其收入功能为基础,因此其调节作用受限制。(2)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不合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税收负担不一致,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未能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总收入、赡养人口等情况,忽视了收入水平与现实纳税能力的区别影响了个人所得税量能征收的公平性。(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个人所得税来源过重地偏向属于劳动收入的工薪所得,部分非劳动所得的高额收入却游离在税收调节之外,或名义上征收而实际不征或征收不足。如在证券投资收益方面,将股息和红利作为个人所得课征,但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证券交易而获得的所得,尚未开征相应的证券交易税;
第二,个人收入支出环节的消费税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的一个税种,在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税在调节高消费支出方面的作用日益微弱。一是现行的消费税只对特殊消费品征税,而不对消费行为课税,致使一些已属奢侈消费的消费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调节;二是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错位,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社会消费状况,致使本应得到调节的得不到调节,本不需要调节的进行了调节;
第三,个人财产积聚环节的财产税调节不力。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财产税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构成,财产税额作用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相当微弱;
第四,个人财富转让环节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我国的遗产税虽然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却一直未能开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居民的财产积累程度已有提高,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财产已积累到相当规模。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位使得税收无法消除严重的财富累积效应。
2.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第一,最低社会保障存在不公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收入判断标准”没有全面评价个人的经济能力,只包括劳动收人而没有考虑资产或财产收入,一些没有劳动收入却拥有资产或财产的人仍然符合低保的资格标准,比如拥有四五套住房还领低保的情况,有违低保本意,使低保资金流失,国家受损。
大部分农村还处于社会保障空白状态。我国公民中农民最多,生活也最苦,很长时间内经济的增长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条件,而现在他们不仅无法享受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水平,甚至还处于无任何保障的水平。还有另一特殊群体——农民工的保障也因制度的不健全而十分脆弱;
第二,现收现付制难以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现收现付制很好地体现了互济原则,且便于管理,无须高昂的管理和监管费用,但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对人口老龄化而言是脆弱的,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会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严重的影响,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
第三,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清,资金管理混乱。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大量社保资金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难以统筹分配,且各地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各部门责任不清,社会保障基金短缺与浪费现象并存,保值增值水平低。另外,对社会保障责任重视不够导致社会保险水平偏高,过于依赖中央财政,社会保险缺口最终成为政府的无限责任,不利于社会保障代际平衡和健康发展。
二、对策思考
1.增强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
第一,简化工薪所得的税率档次,拉大低档间距,降低低档税率,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制定更趋合理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适当考虑纳税人抚养、赡养家庭人口等费用扣除,在统一各地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坚持实行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避免各地自行规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人为造成分配不合理情况。调高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性收入的税率;
第二,调整完善消费税税目。通过消费税制的调整,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新出现的高档品、奢侈品及高档消费行为均列入征税范围,取消对已成为日常用品的商品的征税,切实发挥其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作用;
第三,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征管力度,加大对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增加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成本和风险;
第四,政府应进一步改革税制,完善个人所得税,积极创造条件开征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税,逐步扩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2.建立覆盖整个国家的公平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完善“劳动收入判断标准”,尽快建立覆盖整个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缩小城乡差距;
第二,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结合。基金制对于老龄化而言优于现收现付制,且有利于提高储蓄促进增长,但是却大大弱化了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并且存在积累资金的投资和保值增值以及高管理与监管费用问题。考虑到二者的优缺点,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建立一种高效的混合型养老制度;
第三,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不断提高统筹层次,有效控制社会保障成本,强化对未来社会保障的资金储备。强化社会保障资金及责任管理,节约当前资金,防止社会保障向当代人多分配的倾向。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国家稳定和谐之源,收入分配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构建一个合理、公平、共享的收入分配制度,真正让全体人民合理分享到国家发展的成果。我国应该努力构建一个中等收入水平人群占绝大多数的橄榄型收入结构。当然,这个任务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要实现这一目标,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都值得下工夫,仅仅重视某一个环节,是无法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只要我们真正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坚持公平、正义、共享的核心价值观,按照科学发展观来理顺收入分配秩序,调整旧的制度,确立新的政策,收入分配这个民生之源就会在公平、正义、共享的机制下得到永久的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具备了扎实的基础,民生问题也会得到持续的改善。
参考文献:
[1] 威廉•刘易斯. 发展计划[M]. 北京: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988.
[2] 曲 利 关于完善税收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思考 [J]. 巴音职教2006(4):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