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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余瑞玉 全国人大代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
2016 年上半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产品的基础资产类型也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发行利率总体下行,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提升。然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较短,距离成熟尚远,而于我国经济发展又具备相当重要的意义,余瑞玉代表建议应对资产证券化实行统一立法。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复杂,要修改与资产证券化冲突的法律条款,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进行。因此,很难把所有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條文找出来逐一进行修改,而且即使这样做在立法上也是不经济的。故而,统一立法是解决目前资产证券化诸多问题较好的一个办法。
对于立法方案,余瑞玉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首先,设立专门的立法小组,可以参照日本、中国台湾、美国的模式,总结归纳优缺点,充分考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情况,将适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本土化,以做好对于资产证券化法制的调整和改善。做好上述准备之后,拟定资产证券化法律的框架,将相关法律问题列入其中,以更好地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相关问题分项一一研究。可根据中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行政试行规定和通知,分析其优缺点,挖掘其中具有可行性的规定并将其正式化立法,对其中的不合理规定和法律空缺重点突出研究。比如可做如下完善措施:扩大可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及发行人、投资者范围;完善现有的SPT(标准贯入试验)规则并构建中国本土SPC(统计过程控制);完善资产转让的通知程序;明确界定真实销售和实质合并的标准;明确定性证券化受益凭证并扩大资产证券化凭证的范围,一体化股票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主体的税收制度,精简资产证券化监管机构和简化资产证券化审批程序等等。
鉴于資产证券化对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及金融专业人才等各领域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新兴行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成本,推动资产证券化的稳定、有序、高效发展。
对于证券税收方面,余瑞玉建议,一是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规。我国目前缺乏对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税收立法,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业务,存在着结构较复杂和要求技术水平较高等问题,再加上相关的税收工作人员对业务不了解、相关的税法对具体业务未作规定,从而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突出。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收制度,可设定资产证券化的主体税种与其他税种相结合的过渡形式,然后再逐步设定符合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种,避免税收的双重征收,防止增加企业负担。
二是积极给予SPV(特殊目的机构)免税载体资格。从理论上来讲,证券化的主要优势在于证券化操作载体SPV的出现,给其增加税收负担,无疑是不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的。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做好的是,无论是现在的信托型SPV抑或是日后可能产生的公司型SPV都应该从法律层面赋予其免税载体的资格,这不仅仅能够最大限度地规避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信托税制也可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断完善。
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存在的多头监管、合作缺乏的情况,余瑞玉提出,要统一监管并大力发展二级市场。“我国可以首先采取归拢监管资产证券化核心业务的权力统一到一个部门之下的过渡性措施,最终在改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前提下,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监管。”余瑞玉表示,“此外,我国应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降低商业银行相互持有各自证券化产品的比重。”
她建议,首先,可藉由统一立法保障并壮大非银行机构投资者的队伍。如可引导货币市场基金、外国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于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其次,可通过回购、做市商制度、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互联互通等制度安排来提高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再次,我国亟待建立权威、可靠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参考。
2016 年上半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产品的基础资产类型也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发行利率总体下行,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提升。然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较短,距离成熟尚远,而于我国经济发展又具备相当重要的意义,余瑞玉代表建议应对资产证券化实行统一立法。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复杂,要修改与资产证券化冲突的法律条款,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进行。因此,很难把所有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條文找出来逐一进行修改,而且即使这样做在立法上也是不经济的。故而,统一立法是解决目前资产证券化诸多问题较好的一个办法。
对于立法方案,余瑞玉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首先,设立专门的立法小组,可以参照日本、中国台湾、美国的模式,总结归纳优缺点,充分考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情况,将适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本土化,以做好对于资产证券化法制的调整和改善。做好上述准备之后,拟定资产证券化法律的框架,将相关法律问题列入其中,以更好地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相关问题分项一一研究。可根据中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行政试行规定和通知,分析其优缺点,挖掘其中具有可行性的规定并将其正式化立法,对其中的不合理规定和法律空缺重点突出研究。比如可做如下完善措施:扩大可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及发行人、投资者范围;完善现有的SPT(标准贯入试验)规则并构建中国本土SPC(统计过程控制);完善资产转让的通知程序;明确界定真实销售和实质合并的标准;明确定性证券化受益凭证并扩大资产证券化凭证的范围,一体化股票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主体的税收制度,精简资产证券化监管机构和简化资产证券化审批程序等等。
鉴于資产证券化对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及金融专业人才等各领域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新兴行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成本,推动资产证券化的稳定、有序、高效发展。
对于证券税收方面,余瑞玉建议,一是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规。我国目前缺乏对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税收立法,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业务,存在着结构较复杂和要求技术水平较高等问题,再加上相关的税收工作人员对业务不了解、相关的税法对具体业务未作规定,从而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突出。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收制度,可设定资产证券化的主体税种与其他税种相结合的过渡形式,然后再逐步设定符合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种,避免税收的双重征收,防止增加企业负担。
二是积极给予SPV(特殊目的机构)免税载体资格。从理论上来讲,证券化的主要优势在于证券化操作载体SPV的出现,给其增加税收负担,无疑是不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的。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做好的是,无论是现在的信托型SPV抑或是日后可能产生的公司型SPV都应该从法律层面赋予其免税载体的资格,这不仅仅能够最大限度地规避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信托税制也可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断完善。
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存在的多头监管、合作缺乏的情况,余瑞玉提出,要统一监管并大力发展二级市场。“我国可以首先采取归拢监管资产证券化核心业务的权力统一到一个部门之下的过渡性措施,最终在改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前提下,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监管。”余瑞玉表示,“此外,我国应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降低商业银行相互持有各自证券化产品的比重。”
她建议,首先,可藉由统一立法保障并壮大非银行机构投资者的队伍。如可引导货币市场基金、外国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于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其次,可通过回购、做市商制度、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互联互通等制度安排来提高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再次,我国亟待建立权威、可靠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