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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5.31文献标识码:A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存在于案件审判过程的始终。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控权机制,出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本文浅略论述从道德层面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可行性,以期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公正。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程序;道德约束
一、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查明案件事实时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时的自由裁量权和作出最终裁判时的自由裁量权,其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1)法官在证据的审核认定方面要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举证责任分配等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在适用法律时的自由裁量是指,在多个法律规定相互冲突时选择法律、在法律条文含义模糊、范围不确定时选择裁判规范、对法律进行解释以及在法律缺项时的自由裁量。最终裁决吋的自由裁量权则体现为法官在综合分析、评价案件事实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案件性质、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利益分担等,做出总结性的裁判。
在我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基本上能够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我国法院体制所限、法律制度缺陷,以及各种内外因素的客观存在,影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仍然很多,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超越法律规范假定部分的确定性规定进行裁量;二是超越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确定性规定进行裁量。比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有关撤销权的行使问题适用了终止、中断的规定,因为撤销权属除斥期间不适用终止、中断的规定,这样适用法律就是错误的;三是虽未超过确定性规定,但明显不符合情理进行裁量,导致裁量结果显失公正,与立法精神相违背。法律规定调解必须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如果法官采取欺骗或者压制行为,强行进行调解,迫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其在处理方式上和处理内容上都存在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四是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裁量。
二、从道德层面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可行性、必要性
(一)自由裁量以道德判断和价值选择为基础
一般认为,自由裁量权制度存在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或者对法律有不同的解释意义时,需要由法官主观决断的情形。法官不得拒绝对争议问题作出裁判。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个别正义与普遍正义、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让法官进行自由选择或是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进行裁决以解决争端,这是公平与正义事业在法律上的深刻发展。在法律模糊领域,我们赋予法官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指针,通过法官的法律解释技术,由法官自由选择或最佳判断裁决个案。在这里,法官已经是被要求在崇高的道德指示下进行个案决断了。在“非法律”领域,法官也必须在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导下,独立选择,自由决断。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来说,权力的使用,就是进行道德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过程的过程。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保护公众权益为前提
自由裁判权能够有效弥补法律的僵硬性、空白性等局限,以实现个案正义与法律争议的统一,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统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自由裁量权本质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力关系本身内涵着责任关系。法官自由裁量权所代表和体现的是公共利益,因而,其在行使和利用的时候必须承担其责任,及时预见行为完成之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并努力克服其中负面的东西,即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与此同时,公共责任的控制意味着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因此必须保障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以社会公众构建起来的道德天平是保证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加强自由裁量权的道德控制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立法
立法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认可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以及道德习惯,并赋予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借助法律制度对人们外在行为的约束,去深化人们内心守法自觉。制定系统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通过法律的制度强制力,使那些被法律所确立的道德规范转变成为法官日常生活的习惯性规范。利用这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指引、促使法官个体德性的形成,实现道德自律,而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道德控制。
(二)树立公正司法道德观
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存在就是借助法律的正义,来实现个案的正义。也是人类社会追求正义、公平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的制度设置。公正是法律的重要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公正这一目标贯穿于法官自由裁量行为的始终,是法官进行一切裁判活动的指导思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道德控制的核心就是树立公正司法道德观。法官自由裁量权也需要公正的司法道德观。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包含两层意义:一是程序公正,二是实体公正。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一方面,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另一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诉讼结果是经过一定的诉讼过程得以实现的。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诉讼就在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为建立公正的制度而奋斗。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的程序公正,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西谚云,“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道德控制,就要树立公正的司法道德观。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公正是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民众的共同愿望,也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
(三)完善监督机制
沒有监督的权力也必然会产生不道德行为。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道德监督过程中,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是尤为必要的,一方面加强公民道德监督,强化社会团体道德监督,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批评、揭发、申诉、要求赔偿等权利,督促法官依法自由裁量,纠正法官滥用权力使自由裁量行为不公正。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提高法官自由裁量的透明度,使法官处于整个社会的道德监督之下。通过建立完备、合理的新闻法律制度,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舆论的监督权、审稿权、批评权等,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舆论道德监督下得到正当的行使。
参考文献:
[1]彭建军,胡彬彬.法官自由裁量的伦理困境及其制约机制.湖南社会科学,2010(1).36 页
[2]沈海平.法治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J].中国律师,2002(11).
[3]陈自忠.论人民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J].学海,2002(5).
[4]江必新.“论司法自由裁量”[J]法律适用.2006(11)
[5]郑玉.论法官自由裁量权[D].吉林大学,2004
[6]余保富.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J].广西法学.1996(3).
[7]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罗晓丹,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方向硕士。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存在于案件审判过程的始终。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控权机制,出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本文浅略论述从道德层面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可行性,以期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公正。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程序;道德约束
一、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查明案件事实时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时的自由裁量权和作出最终裁判时的自由裁量权,其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1)法官在证据的审核认定方面要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举证责任分配等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在适用法律时的自由裁量是指,在多个法律规定相互冲突时选择法律、在法律条文含义模糊、范围不确定时选择裁判规范、对法律进行解释以及在法律缺项时的自由裁量。最终裁决吋的自由裁量权则体现为法官在综合分析、评价案件事实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案件性质、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利益分担等,做出总结性的裁判。
在我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基本上能够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我国法院体制所限、法律制度缺陷,以及各种内外因素的客观存在,影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仍然很多,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超越法律规范假定部分的确定性规定进行裁量;二是超越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确定性规定进行裁量。比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有关撤销权的行使问题适用了终止、中断的规定,因为撤销权属除斥期间不适用终止、中断的规定,这样适用法律就是错误的;三是虽未超过确定性规定,但明显不符合情理进行裁量,导致裁量结果显失公正,与立法精神相违背。法律规定调解必须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如果法官采取欺骗或者压制行为,强行进行调解,迫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其在处理方式上和处理内容上都存在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四是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裁量。
二、从道德层面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可行性、必要性
(一)自由裁量以道德判断和价值选择为基础
一般认为,自由裁量权制度存在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或者对法律有不同的解释意义时,需要由法官主观决断的情形。法官不得拒绝对争议问题作出裁判。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个别正义与普遍正义、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让法官进行自由选择或是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进行裁决以解决争端,这是公平与正义事业在法律上的深刻发展。在法律模糊领域,我们赋予法官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指针,通过法官的法律解释技术,由法官自由选择或最佳判断裁决个案。在这里,法官已经是被要求在崇高的道德指示下进行个案决断了。在“非法律”领域,法官也必须在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导下,独立选择,自由决断。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来说,权力的使用,就是进行道德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过程的过程。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保护公众权益为前提
自由裁判权能够有效弥补法律的僵硬性、空白性等局限,以实现个案正义与法律争议的统一,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统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自由裁量权本质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力关系本身内涵着责任关系。法官自由裁量权所代表和体现的是公共利益,因而,其在行使和利用的时候必须承担其责任,及时预见行为完成之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并努力克服其中负面的东西,即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与此同时,公共责任的控制意味着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因此必须保障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以社会公众构建起来的道德天平是保证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加强自由裁量权的道德控制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立法
立法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认可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以及道德习惯,并赋予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借助法律制度对人们外在行为的约束,去深化人们内心守法自觉。制定系统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通过法律的制度强制力,使那些被法律所确立的道德规范转变成为法官日常生活的习惯性规范。利用这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指引、促使法官个体德性的形成,实现道德自律,而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道德控制。
(二)树立公正司法道德观
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存在就是借助法律的正义,来实现个案的正义。也是人类社会追求正义、公平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的制度设置。公正是法律的重要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公正这一目标贯穿于法官自由裁量行为的始终,是法官进行一切裁判活动的指导思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道德控制的核心就是树立公正司法道德观。法官自由裁量权也需要公正的司法道德观。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包含两层意义:一是程序公正,二是实体公正。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一方面,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另一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诉讼结果是经过一定的诉讼过程得以实现的。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诉讼就在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为建立公正的制度而奋斗。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的程序公正,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西谚云,“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道德控制,就要树立公正的司法道德观。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公正是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民众的共同愿望,也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
(三)完善监督机制
沒有监督的权力也必然会产生不道德行为。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道德监督过程中,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是尤为必要的,一方面加强公民道德监督,强化社会团体道德监督,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批评、揭发、申诉、要求赔偿等权利,督促法官依法自由裁量,纠正法官滥用权力使自由裁量行为不公正。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提高法官自由裁量的透明度,使法官处于整个社会的道德监督之下。通过建立完备、合理的新闻法律制度,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舆论的监督权、审稿权、批评权等,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舆论道德监督下得到正当的行使。
参考文献:
[1]彭建军,胡彬彬.法官自由裁量的伦理困境及其制约机制.湖南社会科学,2010(1).36 页
[2]沈海平.法治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J].中国律师,2002(11).
[3]陈自忠.论人民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J].学海,2002(5).
[4]江必新.“论司法自由裁量”[J]法律适用.2006(11)
[5]郑玉.论法官自由裁量权[D].吉林大学,2004
[6]余保富.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J].广西法学.1996(3).
[7]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罗晓丹,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方向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