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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发展农村服务性组织可以合理有序的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有利于农村福利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弥补“公共产品”的不足,也有利于社会效应的全面提升,增强农村社会的稳定。当前农村服务性组织建设存在诸多困难和不足,加强其建设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明确政府在农民组织化建设中的作用,为农村服务性组织正名立法,准确定位并完善服务性组织的制度规范,促进内部机构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