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实习“关键词”

来源 :人力资源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s77704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4年的校园招聘渐入尾声,人力资源工作者在校园内外奔忙数月后,一张张新面孔开始出现在各个公司里,为年底忙碌的工作氛围增加了一抹亮色。可曾有人想过,如果在日常管理中对这些初来乍到的职场“菜鸟”稍有不慎,这抹“亮色”就有可能演变成巨大的法律隐患。
  
  关键词一:劳动关系
   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该规定中,列举的就是不适用《劳动法》的对象,而这些对象中并没有列举实习生。
   由此,一种观点认为,实习生已经超过18周岁,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也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校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社会实践只是学习的一种延伸。学校与在校生之间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观点的依据同样出自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