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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中存在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不符之处。其中一些条款与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存在差异,包括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表演者的范围、出租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以及与外国作品保护及电影作品保护期有关的“出版”概念。还有一些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尚未通过转化为国内法得到实施,包括以署名或标注推定权利人、司法机关扣押和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权力、出版者代表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以及外国电影、建筑作品和建筑物中艺术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因此对《著作权法修正案》需要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