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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17日早晨7点半左右,某厂职工王某怀抱两岁儿子上班,行至火车道口由南向北跨越时,被某矿业集团运输部有轨电车轧伤,造成右下肢高位截肢,儿子截去左脚五趾。该矿业集团运输部一次性赔偿王某500元,双方未有争议。事故发生后,王某曾咨询过所在单位人事处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国家没有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规定,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