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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rn我在集镇上开了一家农资店,雇有曹某等2名员工.今年2月的一天,我驾车到店里后将车钥匙随意放在了桌上,之后又外出办事了.员工曹某私自拿了车钥匙用了我的车,并在行驶途中将行人崔某撞伤,致崔某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对此交通肇事负责.由于曹某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崔某要求我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我认为自己对本起交通事故无任何过错,不该担责.请问,崔某的要求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