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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指出了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结合当前高校发展现状,从政策依据、功能定位、探索过程、基本体系探讨了如何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制定制度是为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简介:刘芬(1978-),女,湖北浠水人,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实习研究员,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国有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8.3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8-86-02
高校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占有使用权是为了满足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高校为了弥补经费供给不足及出于盘活国有资产的考虑,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当前高校经营行为较为普遍,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未形成系统的制度文件规范经营行为,学校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笔者以天津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天津师大”)的制度创新为例,探讨如何构建相应的管理制度,使高校的经营行为规范化、制度化。
一、管理制度创新的政策依据
2006年财政部以第36号令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目前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也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依据。因此,高校在制定相关管理文件前必须了解《办法》相关条款的来龙去脉。《办法》在原制度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国资事发[1995]17号)基础上,取消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在财政部教科文司对《办法》解读中指出,取消这一概念主要是考虑到“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往往较难界定,存在相互转化而不是单向转化的问题,且部分资产虽然已用于投资或出租、出借,但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账面中仍然反映为事业单位占有的资产,只是资产的使用方向发生了变化,本质上还是非经营性质。因此《办法》不再采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并在第19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对事业单位经营行为的审批程序、风险控制、收入管理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此外,《办法》第7条、第8条在确定部门职责时均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行为单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其中,第32条指出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二、管理制度创新的目标功能
我国高校近年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经营行为越来越多,原有的管理模式逐渐不能与之相适应,弊端日益凸现。如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功能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确立基本原则
高校国有资产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允许高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是为了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因此,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必须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完整和利益最大化,所得收入实行专项管理,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理顺管理体制
目前高校对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普遍缺乏系统完整的管理体制,没有统一集中的有效管理机构,这是高校经营秩序较为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理顺管理体制是规范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前提条件。天津师大制度文件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出租、出借等的主管部门,对用于出租、出借等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和审定,根据类别确定资产的委托管理部门,并确保学校资产的收益;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并依法履行相关协议条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是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是高校国有资产科学经营的重要保障。天津师大制度文件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按照资产的委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程序执行,只有批准后方可实施。资产的委托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确定收入管理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应实行专项管理。实现的收益应全部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学校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应给予资产的经营部门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经费和维修维护经费,以保证学校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强化管理与监督
高校的经营行为较为复杂,还必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天津师大制度文件规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委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管理、监督,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要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制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学校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管理制度创新的探索过程
制度不应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是在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理论上完美的制度如果不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则是无效的制度。因此,管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符合客观现实,经得住实践检验,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天津师大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原设备处的基础上于2007年11月正式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新设立了经营监督管理科,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新部门成立伊始,领导班子即着手制度建设,在《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基本定稿的情况下,针对我校经营行为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制度的质量,使制度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天津师大国有资产管理处除了广泛收集阅读相关的政策法规、查阅其它高校相关的管理办法、不断从管理实践中累积经验外,还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深入校外多所高校进行考察调研、交流学习。如先后赴山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以及天津市高校等进行考察调研,汲取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走访调研发现,高校关于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普遍在摸索中,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关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尚未有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及理论经验可借鉴。二是校内广泛征集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如先后多次邀请纪检、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社科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召开座谈会征询意见,并多次将制度文件的审阅稿提交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进审阅,收集修改意见。通过反复的互动过程,并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对制度文件进行了多次调整修改,最终确定了管理制度体系,理顺了管理体制、确定了责任主体、明确了审批流程等,相应的系列制度文件也最终出台实施。
四、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体系
近年随着高校国有资产总量的迅速增加,高校的经营行为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复杂。因此,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的制度体系必须涵盖到经营行为的方方面面、不留空隙。天津师大根据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的类别及经营的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的系列制度文件。最初起草的是《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后,制度调整为《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最终考虑到制度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修改成《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等。其中,《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天津师大国有资产中长期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如商铺、超市等长期以出借出租等形式存在的固定资产;《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天津师大国有资产以投资的形式存在的资产的管理,如合作办学、校办产业等;《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及水面、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等短期对外提供服务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此外,涉及无形资产的经营管理在《天津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中另有规定。该制度体系较为全面地覆盖了经营行为的方方面面,从国有资产经营的类别、经营性质等方面制定了系列配套文件,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经营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制度文件均明确规定了管理体制、审批流程、经营的基本原则、收入管理、责任主体等。
五、结语
目前高校的经营行为较为普遍,但对应的管理及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精心组织、深入研究,制定了较为完整的系列管理制度,这为规范学校的经营行为提供了制度支撑。 (责任编辑:李综艺)
参考文献:
[1]马可玮.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政策建议[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0,(05).
[2]张志刚.高校经营性资产整合管理的现实意义[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0,(05).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简介:刘芬(1978-),女,湖北浠水人,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实习研究员,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国有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8.3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8-86-02
高校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占有使用权是为了满足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高校为了弥补经费供给不足及出于盘活国有资产的考虑,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当前高校经营行为较为普遍,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未形成系统的制度文件规范经营行为,学校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笔者以天津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天津师大”)的制度创新为例,探讨如何构建相应的管理制度,使高校的经营行为规范化、制度化。
一、管理制度创新的政策依据
2006年财政部以第36号令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目前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也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依据。因此,高校在制定相关管理文件前必须了解《办法》相关条款的来龙去脉。《办法》在原制度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国资事发[1995]17号)基础上,取消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在财政部教科文司对《办法》解读中指出,取消这一概念主要是考虑到“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往往较难界定,存在相互转化而不是单向转化的问题,且部分资产虽然已用于投资或出租、出借,但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账面中仍然反映为事业单位占有的资产,只是资产的使用方向发生了变化,本质上还是非经营性质。因此《办法》不再采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并在第19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对事业单位经营行为的审批程序、风险控制、收入管理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此外,《办法》第7条、第8条在确定部门职责时均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行为单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其中,第32条指出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二、管理制度创新的目标功能
我国高校近年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经营行为越来越多,原有的管理模式逐渐不能与之相适应,弊端日益凸现。如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功能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确立基本原则
高校国有资产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允许高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是为了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因此,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必须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完整和利益最大化,所得收入实行专项管理,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理顺管理体制
目前高校对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普遍缺乏系统完整的管理体制,没有统一集中的有效管理机构,这是高校经营秩序较为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理顺管理体制是规范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前提条件。天津师大制度文件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出租、出借等的主管部门,对用于出租、出借等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和审定,根据类别确定资产的委托管理部门,并确保学校资产的收益;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并依法履行相关协议条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是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是高校国有资产科学经营的重要保障。天津师大制度文件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按照资产的委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程序执行,只有批准后方可实施。资产的委托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确定收入管理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应实行专项管理。实现的收益应全部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学校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应给予资产的经营部门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经费和维修维护经费,以保证学校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强化管理与监督
高校的经营行为较为复杂,还必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天津师大制度文件规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委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管理、监督,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要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制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学校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管理制度创新的探索过程
制度不应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是在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理论上完美的制度如果不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则是无效的制度。因此,管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符合客观现实,经得住实践检验,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天津师大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原设备处的基础上于2007年11月正式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新设立了经营监督管理科,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新部门成立伊始,领导班子即着手制度建设,在《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基本定稿的情况下,针对我校经营行为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制度的质量,使制度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天津师大国有资产管理处除了广泛收集阅读相关的政策法规、查阅其它高校相关的管理办法、不断从管理实践中累积经验外,还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深入校外多所高校进行考察调研、交流学习。如先后赴山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以及天津市高校等进行考察调研,汲取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走访调研发现,高校关于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普遍在摸索中,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关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尚未有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及理论经验可借鉴。二是校内广泛征集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如先后多次邀请纪检、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社科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召开座谈会征询意见,并多次将制度文件的审阅稿提交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进审阅,收集修改意见。通过反复的互动过程,并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对制度文件进行了多次调整修改,最终确定了管理制度体系,理顺了管理体制、确定了责任主体、明确了审批流程等,相应的系列制度文件也最终出台实施。
四、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体系
近年随着高校国有资产总量的迅速增加,高校的经营行为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复杂。因此,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的制度体系必须涵盖到经营行为的方方面面、不留空隙。天津师大根据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的类别及经营的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的系列制度文件。最初起草的是《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后,制度调整为《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最终考虑到制度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修改成《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等。其中,《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天津师大国有资产中长期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如商铺、超市等长期以出借出租等形式存在的固定资产;《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天津师大国有资产以投资的形式存在的资产的管理,如合作办学、校办产业等;《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及水面、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等短期对外提供服务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此外,涉及无形资产的经营管理在《天津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中另有规定。该制度体系较为全面地覆盖了经营行为的方方面面,从国有资产经营的类别、经营性质等方面制定了系列配套文件,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经营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制度文件均明确规定了管理体制、审批流程、经营的基本原则、收入管理、责任主体等。
五、结语
目前高校的经营行为较为普遍,但对应的管理及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精心组织、深入研究,制定了较为完整的系列管理制度,这为规范学校的经营行为提供了制度支撑。 (责任编辑:李综艺)
参考文献:
[1]马可玮.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政策建议[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0,(05).
[2]张志刚.高校经营性资产整合管理的现实意义[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