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权不能因“贫”而“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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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17日,在浙江瑞安打工的罗梅被同宿舍工友张平不法侵害。罗的丈夫田仁信发现后,在激愤之下将张平杀害。逃亡六年后,田仁信投案自首,并于2014年6月被浙江温州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起描述为“目睹妻子被性侵,丈夫激愤挥刀杀人“的案子经媒体披露后,引发了各界关于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法院量刑是否过重等一系列的争论。这一案件所牵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司法裁判社会可接受性的检验等问题确实值得深思。在这些问题被热烈讨论的同时,近期媒体有关采访称,田仁信放弃上诉是因无钱请律师,引发了各界对生活困难群体刑事法律援助问题更多地关注。
  随着法治实践的推进,程序正义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现代行政从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以刑事法律援助为核心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逐步从具有道德属性的“社会文明原则”转向具有国家责任性质的“公共福利制度”。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在19世纪就已经开始探索为生活困难人群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逐步形成了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近年来,我国也开始逐步重视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以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立法为支撑,以法律援助中心等实体机构为载体的法律援助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援助体系在发挥其帮助生活困难群体等特定人群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同时,也因为制度短板的存在,带给了“田仁信们”更多无奈和无助,也让媒体发出了“现代社会不应该有因穷放弃上诉”的感概。
  平心而论,作为田仁信们的普通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是陌生的。就像秋菊一样,许多人一辈子可能都不会和法律、司法产生正面的交集,进入到正式的法律程序之中来,更不可能对法律和司法有多深的认知。也因此,田仁信们的穷和困,不仅在于金钱上的捉襟见肘,更多、更重要的是知识和信息资源的匮乏。这种知识和信息资源的匮乏加剧了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的困难,加剧了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和疏离感。田仁信放弃上诉的理由很简单:一是没有钱请律师、没有钱赔偿给张平;二是听别人说这样的情况下上诉也没用。田仁信的理由很有代表性,也反映出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问题之一,是法律援助资源的信息宣传力度不够,可及性差。有效使用资源的前提首先是知晓资源的存在,然后是知晓自身条件与资源使用条件是否匹配。这些都需要信息公开、宣传作为支撑,而法律援助在这些方面往往是缺位的。无法获取有效的信息,导致像田仁信这样的生活困难群体无奈放弃诉讼权利。问题之二,法律援助的质量不高,导致被告人选择放弃上诉。一方面,目前的法律援助采取指派律师方式,被告人缺乏基本选择权,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缺乏基本的沟通和信任;另一方面,在法律服务高度市场化的情况下,过低的办案补贴无法激发律师的服务热情和积极性。问题之三,刑事诉讼中律师权利的落实问题制约法律援助效果。一些公安、检察等部门长期以来形成的强势思维和工作惯性,导致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律师权利难以有效落实。
  推进法律援助从表达走向实践,化解诉讼难、诉讼贵的问题,是全面深化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是实现看得见的公正的重要途径。要破解田仁信们因贫而困——放弃诉讼权利的无奈,固然需要针对生活困难人群等特定群体进行必要的资金支持,但更重要地是要从以下几方面提升法律援助的质量:第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资源的信息公开度、宣传力度可及性,对法律援助机构、对象、申请条件等全面公开。第二,要加强法律援助专业群体的建设,在建立可供被援助人选择的律师名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第三,要借助司法改革的契机,构建和完善司法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
  上诉权不能因贫而困。让每一位公民都平等地享有使用法律、接近正义的权利,既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表现,也关乎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正如布迪厄所言,公众对公共机构的信任,不仅源自政府的透明度,对相关利益团体的回应,还源自这些公共机构能将困难的事情做好。 (作者系市一中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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