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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中村规划只有符合公共利益,才能成为征收土地、房屋及不动产的依据。在目前公共利益内容不确定、城市政府主导城中村规划的情况下,应引入票决制,解决城中村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判断难题,为城中村改造的合法性提供法理上的保障;同时,应对票决制进行功能分析和制度设计,构建相应的救济程序,减少票决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对少数人权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