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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不立案线索反馈复核评估制度。对不立案线索进行反馈复核评估,主要是指自侦部门对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应在决定后一定的时日内,将不立案意见和初查案卷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指派业务骨干专门进行复核。经复核,如认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应该初查的项目而未初查,应该寻找的证人而未寻找的,可提请院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并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