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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刑法中认定商业秘密不再以“实用性”为要件.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可能重合,也可能相互转化,但转化无须以特定的程序为条件.商业秘密属于“矛盾的秘密”,对其不宜过度保护;对于侵犯具有国家秘密性质的商业秘密案件,应以想象竞合犯来处理,根据其直接故意的内容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或国家秘密相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