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近几年,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之势.这类案件投诉到人民法院有的久议不决,有的判决后无法执行.而部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处的案件却取得了较为完满的社会效果.为什么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会有越来越多之势呢?为什么专门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不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调处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呢?为什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商谈后明确此类纠纷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呢?为什么国务院要通过《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授权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面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很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深人的研究,以便能从更深的层次上提高认识水平,避免盲目性,增加自觉性,逐步健全与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制度.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出现的必然性与进行调处的必要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在我国近几年之所以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之势,其背后深藏着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有效配置、运行的历史的必然要求.概括起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