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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包括原被告代理人和律师)提供过量信息的现象。当事人往往在提供必要的信息之外,给出多余的、过量的信息。这些过量信息对于民事案件中明确庭审焦点起着一定作用。本文运用Grice关于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的理论及其他理论工具,从法律信息处理系统语料库(CLIPS)中抽取了两件经过标注的民事庭审记录进行分析,具体讨论了当事人信息过量的各种类型及其对明确庭审焦点所起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