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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在计算机内存中对作品的"临时复制"受复制权规制的情况下,运行QQ软件由于只涉及在内存中的"临时复制",不可能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同时,由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仅指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用户转让自己的QQ号码不可能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许可他人使用软件"的行为。QQ号码也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转让QQ号码不能被认定为是破坏、避开技术措施或提供破解工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