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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具体刑罚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较重的,在刑法理论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故意的“直接”与“间接”的区分,往往直接影响到对其最后量刑的轻重。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4-01
一、犯罪故意的界定及分类
(一)犯罪故意的含义
一般认为对于犯罪故意概念的界定,可直接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有学者给犯罪故意定义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刑法理论上形成了犯罪故意的两种状态: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二)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三)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一)案例简介
笔者要加以说明的是一起真实案件,2006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同在家里吃饭的被害人朴某醉酒后在其家炕上小便一事而产生怨气,遂将邻居马某叫来,让其帮助自己将被害人朴某抬到屋外。二被告人把醉酒不醒人事的朴某抬出屋外,而后被告人马某又返回一次,怕被害人被冻死,而想把其抬进屋,但因见到被告人李某不管,自己也不想管了,所以就又回到自己家中,最后致使其冻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马某明知把醉酒不醒人事的朴某放到屋外,能导致其冻死的情况下,把朴某抬出屋外,导致其冻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被告人马某提出异议,不认罪,辨称:1.当时不知道在放任被害人不管的情况下,被害人会被冻死;2.自己第二次返回是想把被害人抬进屋,因为怕被冻坏了,但是李某在那里喝酒,也不管,自己也挺生气,就回家了;3.自己不认识被害人,没有理由杀他;4.在动机方面,是想让被害人出去冻醒酒。
(二)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当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马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所作的无杀人故意及动机等辩解是否成立?据上所述,犯罪故意可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认知因素上,直接故意使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使希望,间接故意使放任。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马某在主观上显然不应定性为直接故意,但却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内涵和外延,理由如下:
马某作为一名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对于在初冬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将一个醉酒不醒人事的人放在一个晚上很少有人走动的私人院落里(也就是连别人碰见救起的机会都没有)会致人死亡这样一个事实是应该预见到的,并且从其供述中得知,他在将被害人朴某抬到院里后,曾第二次返回到原地,试图将被害人抬回屋里,怕被冻死,从这样的一个事实也明显看出被告人马某已经预见到了一定会被冻死的危害结果,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明确的认识。而其最终没有把该被害人抬进屋里,是因为被告人李某在那喝酒不管而自己就生气回家了。这也恰恰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被告人马某对被害人可能会被冻死的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因此,本案被告人马某应当被定为故意杀人罪,其“在动机方面是想让被害人出去冻醒酒”的辩解,并不影响定罪,只能说明其主管恶性不深,可以在量刑上予以适当考虑。当人,马某的故意显然是间接故意,相比于直接故意主管恶性小,同时在本案中应属从犯,对马某的量刑应当从轻处罚。
三、结语
通过文中所举案件,笔者认为区分犯罪故意中的直接与间接的关键有二:一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明知程度,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直接故意在明知必然发生、明知可能发生两种状况下都可构成,但间接故意只能在明知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构成。二是犯罪嫌疑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是希望其发生还是放任其发生,直接故意显然是希望其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只能是放任其发生。
参考文献:
[1]郑华良.从犯罪形态的角度看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龙岩师专学报.2003.
[2]贾宇.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新探讨.法律科学.2002.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4-01
一、犯罪故意的界定及分类
(一)犯罪故意的含义
一般认为对于犯罪故意概念的界定,可直接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有学者给犯罪故意定义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刑法理论上形成了犯罪故意的两种状态: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二)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三)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一)案例简介
笔者要加以说明的是一起真实案件,2006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同在家里吃饭的被害人朴某醉酒后在其家炕上小便一事而产生怨气,遂将邻居马某叫来,让其帮助自己将被害人朴某抬到屋外。二被告人把醉酒不醒人事的朴某抬出屋外,而后被告人马某又返回一次,怕被害人被冻死,而想把其抬进屋,但因见到被告人李某不管,自己也不想管了,所以就又回到自己家中,最后致使其冻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马某明知把醉酒不醒人事的朴某放到屋外,能导致其冻死的情况下,把朴某抬出屋外,导致其冻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被告人马某提出异议,不认罪,辨称:1.当时不知道在放任被害人不管的情况下,被害人会被冻死;2.自己第二次返回是想把被害人抬进屋,因为怕被冻坏了,但是李某在那里喝酒,也不管,自己也挺生气,就回家了;3.自己不认识被害人,没有理由杀他;4.在动机方面,是想让被害人出去冻醒酒。
(二)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当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马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所作的无杀人故意及动机等辩解是否成立?据上所述,犯罪故意可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认知因素上,直接故意使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使希望,间接故意使放任。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马某在主观上显然不应定性为直接故意,但却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内涵和外延,理由如下:
马某作为一名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对于在初冬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将一个醉酒不醒人事的人放在一个晚上很少有人走动的私人院落里(也就是连别人碰见救起的机会都没有)会致人死亡这样一个事实是应该预见到的,并且从其供述中得知,他在将被害人朴某抬到院里后,曾第二次返回到原地,试图将被害人抬回屋里,怕被冻死,从这样的一个事实也明显看出被告人马某已经预见到了一定会被冻死的危害结果,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明确的认识。而其最终没有把该被害人抬进屋里,是因为被告人李某在那喝酒不管而自己就生气回家了。这也恰恰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被告人马某对被害人可能会被冻死的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因此,本案被告人马某应当被定为故意杀人罪,其“在动机方面是想让被害人出去冻醒酒”的辩解,并不影响定罪,只能说明其主管恶性不深,可以在量刑上予以适当考虑。当人,马某的故意显然是间接故意,相比于直接故意主管恶性小,同时在本案中应属从犯,对马某的量刑应当从轻处罚。
三、结语
通过文中所举案件,笔者认为区分犯罪故意中的直接与间接的关键有二:一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明知程度,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直接故意在明知必然发生、明知可能发生两种状况下都可构成,但间接故意只能在明知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构成。二是犯罪嫌疑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是希望其发生还是放任其发生,直接故意显然是希望其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只能是放任其发生。
参考文献:
[1]郑华良.从犯罪形态的角度看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龙岩师专学报.2003.
[2]贾宇.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新探讨.法律科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