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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产档案的确权性与隐私性,决定了房产档案管理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公共产品。然而,房产档案管理需要成本,因此,国家与社会有责任分担此成本,而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正是社会分担此成本的一种主要方式。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尽管是为了公共秩序安全等公益目的的查询房产档案,但作为直接利用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否则,有失公平。
【关键词】 房产档案;查询;利用;收费
房屋登记档案是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是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发生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登记机构审核、调查等材料集中整理的结果,它真实记录反映了房屋权属登记变化的情况,反映了房屋权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档案资料。随着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物权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房产档案利用呼声日渐提高,由此房产档案查询收费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许多人不能理解,甚至误认为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获取不当利益。为了消除公众的误解,使社会对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有一个公正的认识,本文对房产档案查询应否收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以及公益性房产档案查询利用可否收费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1、房产档案查询收费行为的性质
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是房屋登记机构在向当事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提供服务与收取服务费用是两个不同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分为行政行为和非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必须履行。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是法律授予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登记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服务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是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履行职权以外的行为。那么档案查询收费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对登记机构的收费行为有争议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这需要对登记档案查询收费的性质进行分析。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分为两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税收一样都属于行政征收,都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都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所谓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向社会出售商品或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体力劳动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市场行为。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一般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对关系国计民生、资源稀缺、自然垄断商品及公益服务、公用事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两类收费的区别是:(1)收费主体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不能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2)行为性质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有课缴义务;经营服務性收费属于市场行为,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当事人没有课缴义务。(3)收费标准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来确立;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极少数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4)收费管理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计缴税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归收费主体自己所有,自收自支,并缴纳税费。
房屋登记档案查询收费一般由登记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中确定的收费类别也是经营服务性收费。而且查询档案的行为属于自愿行为,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与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先交费后服务或者先服务后交费,当事人没有法定缴纳义务,收费不上缴国库但缴纳税费。因此,房屋登记档案查询收费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非行政行为。登记机构收取的另一种费用——登记费就有所不同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缴纳登记费的义务,而且收费全部上缴国库,它属于行政征收,是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
2、房产档案查询、利用应否收费
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有权查询、利用房产档案。然而,有权查询、利用并不等于无偿或免费查询、利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下,当事人进行查询、利用是否还应该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对此问题,物权法虽未涉及,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则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按此规定,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有偿利用房产档案。至于应当收费哪些费用以及收费的额度是多少,则应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利用档案收费规定》([1992]价费字130号)执行。因此,要想彻底解决此问题,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房产档案的查询、利用是否应当收费。要回答此问题,则首先要分析房产档案的性质及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然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
2.1房地产档案的性质
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权属登记、调查、测绘、变更和房屋的查解封登记情况,以及进行产权清理时,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如将各种原始的产权证件、产权文件、证明、历史资料、印记、手迹等收集起来,用科学的方法,加以整理分类装订而成。它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简称房产档案。它主要反映房屋所有人和房屋及用地情况,是客观现实状况的真实反映。 2.2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
房产档案管理的运转模式,结合现有的政治变革理念—善治、亲民、为民,可能面临三种选择:国家财政全供;完全自筹;财政供给与自筹结合。每一种选择都有其相应的理念支持:国家财政全供考虑更多的是房产档案管理的公共属性;完全自筹侧重的是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即房产档案管理的市场化;财政供给与自筹结合则是在治理理念的影响下,试图对市场与政府的一种综合。具体选择哪一种模式,则由国家根据具体的国情来决定。当然,国家放权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条件自主决定管理模式。
2.3收费的合理性
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查询、利用收费均具有合理性;一是防止滥用查询权,增加房产档案的管理成本;二是补偿房产档案管理的成本;三是有利于档案的保护。通过档案查询收费,可以提高社会和档案管理者对档案原件保护的重视和管理的自觉性;四是体现了公平——利用者承担成本,不利用者不承担或承担较低成本。当然,对于房产档案管理收费需要明确两点:首先,查询、利用收费的目的不是营利;其次,不同的管理模式下,收费的多少是不同的。由此,统一规定收费标准而不考虑管理体制的不同是不科学的。以自筹模式管理的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显然要高于财政全供模式。
2.4收费标准
房产档案查询、利用收费标准是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是价格主管部门对档案利用收费进行价格行政管理。本文就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收费标准及其相应的依据进行说明,如下图:
若當事人认为登记机构没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或没有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收费,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对房屋登记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利用房产档案可否收费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盒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印工本费照收)。这实质上表明,出于公益目的的可以免费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信息。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对各级党政机关作宽泛解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亦包含在内。然而,为什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免费查询、利用?究其理由,不外乎两点:一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是为了公益安全与秩序目的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二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具有相应的公权力,随时可能以妨碍执法的名义,对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从而变相达到免费目的。实质上,能站得住脚的理由,就是为了公益目的可以免费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信息。然而,接下来就会产生一个疑问——谁应该为公共秩序等公共利买单?难度因为公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将部分成本转移个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如果推而广之,岂不是与其职务相关的一切服务,其他相关单位均要免费提供。于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购买汽车、建筑房屋、用水、电、气、油等均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推论,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显然是行不通的。被使用者即提供服务者,无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实质上分摊了本应由全社会负责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于自筹自支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尤为突出。按照社会负担原则,为造就公共利益,不可将极不平等的负担加诸部门之上。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因免费查询、利用而带来的成本,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尤其是以自筹为主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要想生存,甚至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除非国家承担全部费用,否则,只能面临两个选择: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额度。但是,无论哪种选择,都是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利用其垄断地位将相应管理成本转嫁给其他查询当事人。同时,经济的发展是房产档案馆社会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条件,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动力、条件和保障,房产档案事业的发展也不例外。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会促进社会对房产档案信息量需求的增长,同时也会带动房产档案事业的向前发展。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房产档案事业的发展相对于经济的发展要滞后一段时间。为此,我们应该意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国家在短期内会大幅度地增加对房产档案馆的投资。向房产档案利用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补偿房产档案保管和今后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发展,筹集一部分成本费用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完善还有一个过程。房产档案的利用和社会功能的发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国家经济发达程度、国家方针政策、社会对档案信息需求,以及档案馆自身的业务建设等诸多方面,单就房产档案利用收费这一方面工作的完善是难以奏效的,地方财政要加大对房产档案馆投资力度。因此,应该正确理解和认识房产档案工作效益的特点,找准房产档案工作的定位。
综上分析,对于实行自筹或自筹与财政供给相结合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来说,其管理成本的全部或者很大一部分由当事人的利用付费来补偿。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利用免费的话,其他当事人的利用成本就必然提高。否则,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房产档案管理这种公共服务处于无人提供的无序状态。因此,为了公平、为了部分消除房产档案利用者对档案查询收费过高的抱怨,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查询进行收费应该说是更为明智、更为理性的选择。而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利用档案收费规定》颁发于1992年,其主要目的乃是为了防止“三乱”,与20年后的今天相比,其运行背景已大相径庭,对其变革已势在必行。
4、房产档案查询、利用收费的合理化建议
保存房产档案的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服务公众,为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创造某种基本的条件,这决定了房产档案的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益最终表现为社会效益。
但房产档案的管理是需要成本的,毫无争议的事实。只要社会需求这种公共服务,对房产档案管理就是必要的,但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来买单——国家抑或社会?本质上就是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问题。如前面所述,有三种选择,但无论哪种选择,前提是非营利的,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更好地提供服务。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还要尽量保证成本的分摊是公平的。就我国房产档案管理的现实来看,仅看直接利用者分摊成本就远远不够的,因为,大量的居民购买房屋初始产权的目的不是交易而是居住,他们进行房产登记后,基本不进行档案查询。然而,房产档案的日常保管成本却是非常高,这是需要每个房产所有者都应该支付档案保管费用。如果这笔成本也由直接利用者分摊,显然费用太高,也不公平。实际上,公民进行房产登记时,已缴纳了一定的税、费,因此,由国家承担此成本较为合理。所以,综上所述,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以国家财政供给为主、通过经营性服务即查询、利用收费为辅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梁书玉.《房产档案查询收费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档案管理.2008.5.
[2]孙小民.《房产档案查询的重要作用及查询利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黑龙江档案.2012.1.
作者简介:祝乐诗,女,(1983-),东莞市麻涌镇规划房产管理所
(作者单位:麻涌房管所)
【关键词】 房产档案;查询;利用;收费
房屋登记档案是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是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发生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登记机构审核、调查等材料集中整理的结果,它真实记录反映了房屋权属登记变化的情况,反映了房屋权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档案资料。随着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物权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房产档案利用呼声日渐提高,由此房产档案查询收费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许多人不能理解,甚至误认为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获取不当利益。为了消除公众的误解,使社会对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有一个公正的认识,本文对房产档案查询应否收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以及公益性房产档案查询利用可否收费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1、房产档案查询收费行为的性质
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是房屋登记机构在向当事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提供服务与收取服务费用是两个不同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分为行政行为和非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必须履行。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是法律授予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登记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服务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是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履行职权以外的行为。那么档案查询收费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对登记机构的收费行为有争议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这需要对登记档案查询收费的性质进行分析。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分为两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税收一样都属于行政征收,都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都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所谓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向社会出售商品或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体力劳动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市场行为。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一般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对关系国计民生、资源稀缺、自然垄断商品及公益服务、公用事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两类收费的区别是:(1)收费主体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不能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2)行为性质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有课缴义务;经营服務性收费属于市场行为,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当事人没有课缴义务。(3)收费标准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来确立;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极少数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4)收费管理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计缴税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归收费主体自己所有,自收自支,并缴纳税费。
房屋登记档案查询收费一般由登记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中确定的收费类别也是经营服务性收费。而且查询档案的行为属于自愿行为,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与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先交费后服务或者先服务后交费,当事人没有法定缴纳义务,收费不上缴国库但缴纳税费。因此,房屋登记档案查询收费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非行政行为。登记机构收取的另一种费用——登记费就有所不同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缴纳登记费的义务,而且收费全部上缴国库,它属于行政征收,是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
2、房产档案查询、利用应否收费
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有权查询、利用房产档案。然而,有权查询、利用并不等于无偿或免费查询、利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下,当事人进行查询、利用是否还应该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对此问题,物权法虽未涉及,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则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按此规定,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有偿利用房产档案。至于应当收费哪些费用以及收费的额度是多少,则应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利用档案收费规定》([1992]价费字130号)执行。因此,要想彻底解决此问题,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房产档案的查询、利用是否应当收费。要回答此问题,则首先要分析房产档案的性质及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然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
2.1房地产档案的性质
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权属登记、调查、测绘、变更和房屋的查解封登记情况,以及进行产权清理时,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如将各种原始的产权证件、产权文件、证明、历史资料、印记、手迹等收集起来,用科学的方法,加以整理分类装订而成。它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简称房产档案。它主要反映房屋所有人和房屋及用地情况,是客观现实状况的真实反映。 2.2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
房产档案管理的运转模式,结合现有的政治变革理念—善治、亲民、为民,可能面临三种选择:国家财政全供;完全自筹;财政供给与自筹结合。每一种选择都有其相应的理念支持:国家财政全供考虑更多的是房产档案管理的公共属性;完全自筹侧重的是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即房产档案管理的市场化;财政供给与自筹结合则是在治理理念的影响下,试图对市场与政府的一种综合。具体选择哪一种模式,则由国家根据具体的国情来决定。当然,国家放权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条件自主决定管理模式。
2.3收费的合理性
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查询、利用收费均具有合理性;一是防止滥用查询权,增加房产档案的管理成本;二是补偿房产档案管理的成本;三是有利于档案的保护。通过档案查询收费,可以提高社会和档案管理者对档案原件保护的重视和管理的自觉性;四是体现了公平——利用者承担成本,不利用者不承担或承担较低成本。当然,对于房产档案管理收费需要明确两点:首先,查询、利用收费的目的不是营利;其次,不同的管理模式下,收费的多少是不同的。由此,统一规定收费标准而不考虑管理体制的不同是不科学的。以自筹模式管理的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显然要高于财政全供模式。
2.4收费标准
房产档案查询、利用收费标准是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是价格主管部门对档案利用收费进行价格行政管理。本文就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收费标准及其相应的依据进行说明,如下图:
若當事人认为登记机构没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或没有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收费,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对房屋登记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利用房产档案可否收费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盒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印工本费照收)。这实质上表明,出于公益目的的可以免费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信息。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对各级党政机关作宽泛解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亦包含在内。然而,为什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免费查询、利用?究其理由,不外乎两点:一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是为了公益安全与秩序目的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二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具有相应的公权力,随时可能以妨碍执法的名义,对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从而变相达到免费目的。实质上,能站得住脚的理由,就是为了公益目的可以免费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信息。然而,接下来就会产生一个疑问——谁应该为公共秩序等公共利买单?难度因为公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将部分成本转移个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如果推而广之,岂不是与其职务相关的一切服务,其他相关单位均要免费提供。于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购买汽车、建筑房屋、用水、电、气、油等均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推论,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显然是行不通的。被使用者即提供服务者,无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实质上分摊了本应由全社会负责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于自筹自支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尤为突出。按照社会负担原则,为造就公共利益,不可将极不平等的负担加诸部门之上。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因免费查询、利用而带来的成本,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尤其是以自筹为主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要想生存,甚至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除非国家承担全部费用,否则,只能面临两个选择: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额度。但是,无论哪种选择,都是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利用其垄断地位将相应管理成本转嫁给其他查询当事人。同时,经济的发展是房产档案馆社会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条件,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动力、条件和保障,房产档案事业的发展也不例外。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会促进社会对房产档案信息量需求的增长,同时也会带动房产档案事业的向前发展。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房产档案事业的发展相对于经济的发展要滞后一段时间。为此,我们应该意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国家在短期内会大幅度地增加对房产档案馆的投资。向房产档案利用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补偿房产档案保管和今后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发展,筹集一部分成本费用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完善还有一个过程。房产档案的利用和社会功能的发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国家经济发达程度、国家方针政策、社会对档案信息需求,以及档案馆自身的业务建设等诸多方面,单就房产档案利用收费这一方面工作的完善是难以奏效的,地方财政要加大对房产档案馆投资力度。因此,应该正确理解和认识房产档案工作效益的特点,找准房产档案工作的定位。
综上分析,对于实行自筹或自筹与财政供给相结合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来说,其管理成本的全部或者很大一部分由当事人的利用付费来补偿。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利用免费的话,其他当事人的利用成本就必然提高。否则,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房产档案管理这种公共服务处于无人提供的无序状态。因此,为了公平、为了部分消除房产档案利用者对档案查询收费过高的抱怨,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查询进行收费应该说是更为明智、更为理性的选择。而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利用档案收费规定》颁发于1992年,其主要目的乃是为了防止“三乱”,与20年后的今天相比,其运行背景已大相径庭,对其变革已势在必行。
4、房产档案查询、利用收费的合理化建议
保存房产档案的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服务公众,为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创造某种基本的条件,这决定了房产档案的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益最终表现为社会效益。
但房产档案的管理是需要成本的,毫无争议的事实。只要社会需求这种公共服务,对房产档案管理就是必要的,但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来买单——国家抑或社会?本质上就是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问题。如前面所述,有三种选择,但无论哪种选择,前提是非营利的,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更好地提供服务。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还要尽量保证成本的分摊是公平的。就我国房产档案管理的现实来看,仅看直接利用者分摊成本就远远不够的,因为,大量的居民购买房屋初始产权的目的不是交易而是居住,他们进行房产登记后,基本不进行档案查询。然而,房产档案的日常保管成本却是非常高,这是需要每个房产所有者都应该支付档案保管费用。如果这笔成本也由直接利用者分摊,显然费用太高,也不公平。实际上,公民进行房产登记时,已缴纳了一定的税、费,因此,由国家承担此成本较为合理。所以,综上所述,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以国家财政供给为主、通过经营性服务即查询、利用收费为辅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梁书玉.《房产档案查询收费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档案管理.2008.5.
[2]孙小民.《房产档案查询的重要作用及查询利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黑龙江档案.2012.1.
作者简介:祝乐诗,女,(1983-),东莞市麻涌镇规划房产管理所
(作者单位:麻涌房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