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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对人力资本的流动具有限制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对既得受益权获取条件的限制来实现的。西方国家为减轻这种限制性则通过法律手段来规制既得受益权,并对流动雇员的企业年金结转方式进行了规定。为改善我国企业年金可转移性,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用立法的形式规制既得受益权,完善并丰富结转方式,明确积累权益的结算方法,同时,鼓励发展中小企业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