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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礼法中,没有自然人与法人的划分,但有个人与组织的区别。早期罗马法上的民事主体仅为家族;中后期的罗马法上的民事主体包括个人和团体两类。本文试图分析中国古代法上与罗马法上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比较出中国古代民事主体制度发展滞后,而罗马法上的民事主体制度对后世发展有着长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