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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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商业信用作为我国社会信用总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的快速成长,促进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腾飞。但目前,我国国内企业信用缺失现象普遍存在。企业信用意识淡薄,缺乏信用自制机制;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征信系统零散;信用体系法律制度不健全,对失信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因此,针对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现有制度,从强化信用意识,制定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完善商业信用法律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制度等几个方面出发,探究商业信用的建设措施。
  关键词:商业信用;商业诚实信用原则;信用自律;信用中介
  一、商业信用特征和意义
  民法原则里,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衍生的商业信用在社会信用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商业信用具有以下特征:①商业信用的对象是处于产业资本循环一定阶段的商品资本和经营过程的货币资本。②商业信用是人格信用与财产信用的有机统一。③商业信用具有依附性和预期性。④商业信用具有强烈的行业、规模特征。商业信用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高度相关,同时受到外部信用环境的制约,表现出较强的地域差异[1]。
  在商事活动中,遵循商业信用原则,可以极大程度降低交易双方为交易所作的前期准备成本;同时对诸如维护商业秘密等后续保障行为也有极大价值。如范健所述;“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表意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主张行为之撤销或无效。”[2]另外,商业信用原则要求交易当事人信息披露真实有效且公开公正,自然可以促使最终实现公平的交易结果。
  二、我国商业信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首先,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目前来看,企业欺诈、隐瞒、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频频发生。贷款方拖欠银行的贷款,经济活动主体偷、逃、骗税的现象随处可见。合同履行率较低,相互拖欠的资金总量巨大。此外,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企业包装上市后披露虚假信息行为屡见不鲜;
  其次,商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征信系统结构零散。我国目前商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严重滞后,现有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规模较小、经营分散,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难以满足社会对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需求。
  另外,商业信用法律制度不健全,对失信惩罚力度不够。在民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了相关规定。在经济法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有关信用的规定。在商法领域,我国已经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商业信用相关立法仍然滞后。比如,我国目前尚缺乏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国外商业信用法律制度
  从国外来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比较重视商业信用的建设,但具体措施和手段各异。美国采用以市场为主导的征信模式,德国则采用公共征信模式。可以看到,完善的信用制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商业信用制度建设的特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美国的信用立法有两个特点:①商业信用立法完善。美国的商业信用立法主要采用的是专门立法。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7项,信用领域出现的专门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与之对应。②监管机构设置层级化。美国并没有专门设置信用管理机构,其信用管理的执法部门是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规范商业银行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执法机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
  德国的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特点是:①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德国采用公共模式、市场模式、会员制模式。三种模式相辅相成,发挥巨大的调节作用。②广泛的信用服务范围。包括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外贸和内贸服务中的信用保险、商账追收以及资产保理。
  四、促进商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措施
  1.采用商业信用专门立法
  完善信用立法,要加大对商务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尽快出台《征信法》、《期货法》等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规范市场失信行为作出相关规定,并对《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现有法律相应部分进行一定的修订,使失信者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代价。运用多种方式,完善综合信用体系,成就有效鼓励守信者、有力惩戒失信者的商务氛围。
  2.诚信档案分类监管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进行联网,建立信用数据库,记录诚信档案。随时抽查,发现失信行为应该给予惩罚。可以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宣传,减少对其的优惠政策,确定适当的执法机构。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商业信用具有地域上以及行业上的差异,因此不能笼统的确立一个执法机构来监管信用制度的建设。可以试行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统一行使权力,并且在各地区以行业协会为主力共同监管信用建设。
  3.广泛发展商业信用服务
  受市场结构复杂,市场信息分布不对称以及自身认知能力的影响,企业往往通过中介结构帮助他们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因此,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可以发展商业信用服务机构。例如,设立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为其他公司交易提供信用报告,提供信用风险分析,帮助企业因为信息不对成造成的耗费大量成本,保证交易效率。另外,立法设立信用保险制度。
  五、结论
  商业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有着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公平的积极作用。目前国内市场企业信用缺失将会影响我国社会稳定,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通过强化信用观念,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公开商业信用,发展商业信用中介机构;完善商业信用法律体系,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多管齐下,相信一定能够为商业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快捷的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关伟,李清桐,张敏,《我国商业信用现状研究》,《中国物价》2014年3月,第84页
  [2]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76页
  作者简介:
  郭丽丽,延边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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